旅客宾馆被害责任如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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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宾馆被害责任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旅客住宿宾馆被同住的男友杀害,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刑执行后法院查明其无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起诉宾馆方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案情余玫与尉华二人是同在洛阳某公司上班的老乡,2005年秋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他们与同在洛阳工作的同学陈思科、郝丽到郑州游玩,并在某宾馆办理了住宿登记。余玫与郝丽两个女孩登记入住该宾馆507客房,尉华与陈思科登记入住了509客房。次日,因郝丽和陈思科欲回焦作老家,就离开了该宾馆,尉华则退了509房间,与余玫同住于507房间。宾馆工作人员想到两人貌似热恋关系,就睁只眼闭只眼没有采取其他管理措施。5月4

2、日凌晨1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余玫被尉华掐死,并于5月6日未办理退房手续后就逃离了现场。尉华逃走三天后,宾馆服务员打扫房间时,因发觉507房间有异味,经请示领导打开房间,才发现余玫被害。宾馆报警后,尉华很快落入法网。2007年4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尉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28万余元。在处理死者余玫后事过程中,某宾馆给付死者家属经济帮助5000元。尉华被执行死刑后,法院开始执行判决中的财产赔偿部分,执行人员发现,尉华父母失业下岗在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民事赔偿部分后,因余玫家人与宾馆方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11月,

3、被害人余玫的父母将某宾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本应由尉华赔偿的28万余元。原告余玫父母诉称,被告收取了余玫的住宿费,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在明知余玫与尉华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允许两人混居。而且在尉华退宿后,仍允许二人非法同居几日之久,使尉华有机会杀害自己的女儿余玫,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宾馆辩称,余玫和尉华系热恋中的情人关系,两人经常双双出入宾馆,余玫的住宿费都是尉华交的,其出入证也是尉华拿着。客房内属于客人使用空间,按照宾馆的规定,服务员未经允许不能私自进入客人房间。余玫与尉华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双

4、方不经宾馆同意,私自调换房间,尉华私留余玫住宿,这些行为都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所禁止的,余玫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尉华杀害余玫是突发事件,宾馆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余玫也同样无法预见。事发后,宾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破案工作。在原告遇到经济困难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宾馆代尉华支付了5000元费用。宾馆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宾馆经营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如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

5、况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除直系亲属外,男女分别安置住宿等。本案被告在发现尉华退房后留宿其女友余玫的客房,未按行业管理规定采取管理措施,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尉华一个人出入及住宿在余玫登记的客房内数日,在案发几天后,被告宾馆才发现余玫被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总之,在尉华杀害余玫的事件中,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有尉华赔偿的全部损失,要求过高,超出了被告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所应承担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且尉华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难以再向其追偿。因此,赔偿数额依据本案

6、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日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某宾馆赔偿原告6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说法1为什么说宾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滑明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7、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相关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各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如住宿、餐饮、娱乐、银行、商场、通讯营业厅等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如公园、博物馆的管理者,各种会议的主办单位及会议场所的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有四种,包括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司法解释,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

8、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判断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以及预见危险可能性的大小。说法2宾馆应承担什么样的补充赔偿责任?李立峰(郑州大学法学硕士):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侵权后果,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行为人只有在第一顺序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我国的法律、法规层面对补充责任未

9、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了较大发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责任;二是学校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三是第三人致害帮工人,被帮工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基本结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是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护义务的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是补充责任人。本案中,两原告的女儿余玫在宾馆被其男朋友尉华杀害,犯罪行为人尉华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则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由于犯罪行为人尉华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

10、况下本案被告某宾馆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现代司法正义理念。说法3如何理解“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在安全保障问题上的适用?崔敏(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虽然这起损害赔偿纠纷至此画上了句号,但是由此给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家庭造成的影响和留给我们思考却未结束。本案中涉及的刚踏入社会年轻人的人性理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等方面都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经营者及其他社会活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侵权行

11、为类型,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反映更为强烈。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要完善有关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消费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关爱和尊重。同时,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也应高度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于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当然,现在一些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检查、监督,大的安全方面的问题在逐渐减少,对于经营者、社会活动组织者而言,具体细节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从一定意义上讲,“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在安全保障问题上同样适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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