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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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一、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税费支出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 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总收入 =家庭现金收入 +实物折算款;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 椽庭常住人口。二、指标解释(一)纯收入: 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 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二)家庭现金收入: 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 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 划分为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财产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 资不统计在内。1. 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

2、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 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 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 要在 “工资性现金收入 ”统计。(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 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村 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 (奖金、补贴 ),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奖金、补贴 )等。(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 )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

3、所属 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2. 家庭经营收入: 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 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 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 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 庭经营。属于民营企业收入, 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 凡在企 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 则作为工资性收入, 凡在企业获 得的纯利润 (税后利润 )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 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 的,所雇员工超过 8人以上的, 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 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

4、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 )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所雇员工不足 8 人的,其企业 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 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 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 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 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种植业: 包括谷物、 薯类作物、 豆类、 油料作物、 棉、麻、 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 和其他种植业。其他农业现金收入: 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 纤维、 树 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 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 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

5、橡胶、漆树、咖啡、 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伐。 畜牧业: 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 家禽及珍禽饲养 业、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在住;户调查 中,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贫困户本期收入; 出售属于固定 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 渔业: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 植物养殖和捕捞。 农林牧渔服务业: 本户为其他农户或单位提供以下农 林牧渔服务收入: 农机作业、 灌溉、 病虫害防治、 插秧、 耕作、 育苗、农产品脱壳、晒干等种植业服务收入。林木病、虫、兽 害防治、林木嫁接等林业服务收入。兽医、良种繁殖、孵化等 畜牧

6、业服务收入。鱼苗、鱼种、水产良种等渔业服务收入。(2) 工业建筑业经营收入 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如 采矿、晒盐等 ),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 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 ( 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纺 织、制革等 );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 (如冶金加工、石 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 的生产和供应等 );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 (如机械设备的 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但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 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 (如竹、藤、棕、草的编制 等)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也属于工业

7、生产活动。 “来料加工 ”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 自制自 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 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 装业、装修装饰业。(3)其他经营收入:包括以下行业 交通运输业、 邮电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运输货物 和旅客服务的产业。 邮电业是指通过传递信息为生产和生活服 务的产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流通 环节批发、 零售、 采购等商业活动, 也包括商品经纪商和代理 商的经营。 饮食业包括从事饭馆、 菜馆、 饭铺、冷饮馆、 酒馆、 茶馆及切面铺等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收入按毛利收入(即批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进货价成本的差额)计算;餐饮业收

8、入按营业额计算。 社会服务业: 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 贫困 户服务业、 旅馆业、 租赁服务业、 旅游业、 娱乐服务业、 信息、 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文教卫生业: 包括教育业、 文化艺术业、 广播电影电 视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其他:贫困户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家庭生产经营活 动。3. 财产性现金收入: 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 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 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1) 利息、股息和分红 利息指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金融契约的 条件, 有义务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 包括银行、 信用社存款

9、利 息。 股息:指购买的各种股票获得的利息现金收入。 分红: 包括集体分红和其他红利。 集体分红指所在村 (居)委会集体的分红,其他红利指股东因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 而有权获得的现金收入。(2) 租金收入:指贫困户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契约,出租 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得到的现金收入。 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 产所得到的现金收入。(3) 土地征用补偿:指贫困户拥有经营和使用权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现金收入(4) 其他:除上述外的其他财产性现金收入。包括出让无 形资产净收益、 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 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三)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 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 营单位从事

10、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 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 不计算为 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1) 农林牧渔生产费用支出 农业生产现金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农业所 支付的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 油料费、 耕畜的饲料、 饲草费、 机耕费、 排灌费、 电费等。 林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林业所支付的费 用。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 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牧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 用。如购买仔畜 (包括架子猪 )、幼禽支出; 肉用牛、 羊的饲料、 饲草支

11、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 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 “农业生 产现金支出 。 渔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渔业所支付的费 用。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2) 工业建筑业生产费用支出 工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 用。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 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 维修等开支, 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 电费, 但不 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建筑业生产支出: 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 费用。(3) 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

12、括以下费用 交通运输业、 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 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 批发和零售贸易、 餐饮业: 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 零售贸易、餐饮业所支付的费用。 社会服务业: 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社会服务业所支付的 费用。 文教卫生业: 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文教卫生业所支付的 费用。 其他家庭经营支出: 指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 家庭经营费用支持。(四) 税费支出: 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所得税、 附加费、 各种集 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 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 工业 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五)家庭常住人口:

13、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 个月以上, 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 6个月以上, 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 经济 与本户连为一体, 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在家居住, 生活和本 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 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 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 外(不包括探亲、 看病等) 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 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六)实物折算款: “折算金额 ”中,稻谷、玉米、薯类等 粮食作物按照 生活使用数量X出售价格x 0.9计算金额,其他 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x出售价格x 0.85计算。1. 生活使用数量: 指贫困户当年生活消费农产品的累计总 量,不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农产品。2. 出售价格:指本村的农户直接销售农产品的价格,不能 使用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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