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法研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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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法研究完整版 第一章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悠久并且内涵丰富。虽然关于其法律地位以及效力范围这两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过反复与波动但是事实还是证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大生命力以及对债法关系调整的不可或缺性。下面我们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程分成了三个时期来阐述 一 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的萌发。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中的诚信契约 以及 诚信诉讼制度。而与与之相对立的 严正契约 以及 严正诉讼制度进行对比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信契约 与 严正契约 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

2、、善意的补充义务。如契约未规定的事项照通常人的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应为履行。 严正契约债务人只需要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 诚信诉讼 与 严正诉讼 诚信诉讼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文字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严正诉讼在严正诉讼中承审员不具备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契约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裁断。 由此可见诚信契约不仅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对

3、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现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方面内涵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萌发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制度中。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有类似严正契约和严正诉讼之类无法涉及的合同领域但是其依然有着丰富的内涵。同是规制当事人的义务以及法官对契约的解释与判决的裁量为后世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近代民法阶段受限制的诚实信用原则。 近代民法阶段以法德等国过相继完成资本主义革命并不断晚上自身的法律体系为基本的脉络。从整体上来说这一时期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出于一个被分裂的阶段。而我们这里的重点也就是法国德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定位。以及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分析。 法国 法

4、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的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且该契约应善意的被履行。法国民法典虽然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但是在19世纪法官判案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司法裁量被界定在机械的三段论中。法国民法典第5条明文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判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原则的方式进行判案。拿破仑曾设想将简化为几何的公式任何案件只需要输入条件与相关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而在这样的设想中法官就成为了无所适从的局外人。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仅对合同的解释和债务人履行债务做了诚实信用的规定这只涉及合同关系中的部分内容。德国民法典没用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一般性原则而且即使是

5、已经做出规定了的使用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被很好的运用。 纵观大陆法系这一时期的诚实信用原则出现了明显的衰微与受限趋势。这种衰微与守限首先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不再成为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范围被大大缩小即使是在合同法领域也无法涵盖所有的合同类型。 通过对材料和历史背景的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如下第一成文法的强大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降低第二民商事活动的简单化与规范化使得现行的法律能够相对充分的解决争端。第三权利制衡思想以及依法治国思想的过分强大。基于以上的原因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一时期走向了低谷。 三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复兴。 法国 在法国自20世纪初以来

6、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司法灵活性的更高要求。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释的目的逐步发生了变化对当事人意志的探寻逐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所代替。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法官在处理台同纠纷时不仅将某蝗道德规范及经济规则直接运用于审判过程完全根据公平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纠纷作出判决。而且在涉及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评价问题时不再纠缠于意思表示是否自由、是?袂逦木咛灞曜级歉嗟厝悸堑笔氯艘环绞欠袷褂昧瞬怀鲜档氖侄位蛘呷昧瞬徽钡睦嬉源死淳龆贤欠裎扌?有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地位已经走出了原来的花瓶主义成为涉及合同解释

7、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的全面的基本原则。 德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经济的复兴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合同行为以及大量的美国援建工程以及与东德不同制度的交流过程中原来死板的成文法在应付数量繁多且种类繁杂的合同行为是以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德国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了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广泛的使用空间。同时人们也从原来固执的依法治国思想中解放出来开始承认法官在解释现行法时也是在创制法律。它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法官提供了价值判断的依据。 并且以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为基础德国立法者相继创造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以及请示变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8、原则以及终止延续了一段时间的合同义务等规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得以更好的服务于合同法。 第二章 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早期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成文且明确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存在事实上这一原则以各种零散的形式存在于相关的法律以及判例当中并指导着实践。现代的英美两国法律已经通过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的接受等其它途径使诚实信用原则以一种成文的方式得以确立。但是即便如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诚实信用原则却被局限在合同法领域。经过分析与总结我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 衡平法处理案件的依据衡平与良心the rules of equity and good c

9、onscience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叠。引入诚信概念之前quot衡平法就已经扮演了上述角色。衡平法有许多具体的制度规则如允诺不得反言口头证据等来表现公平正义。衡平法的存在阻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上的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原则其本身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关于诚实信用的道德需求即关于善意与恶意的价值判断中形成的标准。因此它就不可避免的与衡平与良心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明显性仅从字面上就可以了解而人的良心的基石亦是关于善与恶的认知与取舍。所以当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传至英国的时候英国的法律阶层认为这是对他们已有的衡平法理念的复制英国通过衡平的理念以及大量的判例早以形成了自身关于诚实信用

10、的判断与制衡体系。因此英国的法律阶层拒绝或者抵触对同一事实的反复承认就显得理所当然。另外英美法系本身就没有统一的民法概念而是分为合同、侵权、财产法等而且英美法系除衡平法外还有普通法以及制定法之分。所以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从来就没有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只限定于合同法领域就在情理之中。 英国 内涵 英国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相当丰富与之友密切联系的词条包括 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 or 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实质正义的诚信good

11、faith as visceral justice 等 然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却极其的狭隘除合同领域外几乎找不到关于诚实信用的定义。 当然定义这种形式上的缺失并不代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体上的不存在这里我们特别提及英国合同法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著名判例 斯泰因大法官的判决 在凯士和劳伦公司诉加仑有限公司案中斯泰因Steyn大法官反对将内在的道德标准引入商法认为当关键问题不是行为是否合法的而是道德上或社会上不可接受的时将它的境界订的太高是个法律错误。在这些类似的评论下潜在的是不要危害英国法在解决国际商业争议中的角色。英国法长久以来把自己作为主要的可能是领先的体系也可能是一种感觉:在市场经济中一方应

12、自由地驱动艰难的交易如果作到的话享受其果实。这同时与英国保守的文化传统是相关的。 斯泰因曾说只要我们的法院一直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我们的普通法就可以与它自身实用传统相一致地发展。在特定环境下施加给当事人诚信的义务我们可以容纳这样的很好的审判观念。毕竟诚信的客观要求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不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宾翰大法官的判决。 宾翰Bingham大法官曾说:在许多民法系统中可能在普通法以外的大多数法律系统中关于义务的法律承认和执行的一个优先原则就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诚信地行事。这不仅仅意味着他们不能彼此欺骗它也应该是任何法律系统都必须承认的原则。它的效力或许可以用这样的比喻来表达例如“公平行事

13、:“干净”或“将某人的名片正而向上放在桌子上T3实质上它就是公开公平交易的原则。但在英国己经颇有特色的没有制订这样的优先原则而是根据己有的不公平问题找出一个一个解决的办法。 英国本土的诚信保障制度 重要的规则 1不得自食其言的规则 2压迫和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3错误和虚假陈述的原则 4合同声明的客观理解原则 5要求对合同不寻常条款注意的原则 具体的条文 在英国具体适用诚信的法规中有以下几点明确要求要诚信的行事: 1199.3年商业代理法下代理人的权利:法规要求本人在与其代理人交易时要“尽责地诚信行事: 2在消费者合同中要求双方要公平平等地交易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由1906年海上

14、保险法调控非海上保险受普通法管辖在后者中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保留实质性事实被认为是违背诚信 4票据的正当持有人:票据持有人必须诚信有偿地接受票据不知道票据转让人的权利存在缺陷 5合伙:每个合伙人的基本义务就是在同其他合伙人交往时尽最大的诚信这不仅存在于合伙存续中在合伙形成地协商中和终止后的清算中同样适用。 法律地位及演变 诚实信用原则在英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演变经历了如下的过程 首先早期的各种零散判例组成并支撑其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系使得其在英国合同法的地位处于一个实存名微的状态即它确实的存在但是缺总是被人们所忽略这种忽略只不过是对其形式的漠视而已。 其次就是前面我们提到斯泰因大法官的判决以及宾翰大法官的

15、判决。这两个判例让英国开始正式的系统的看待自己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给予其合同法中最重要原则的实质上的确认。 最后是欧共体的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法被英国所签署接受标志着英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与形式上完整。 英国与经验主义 在这里从哲学史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为什么没有在英国取得像日本和中国这样的成果做一个分析。西方哲学史中英国与经验主义的羁绊从未间断以弗培根霍布斯、洛克、巴克莱、休谟为主要代表的英国“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思想影响深远。顾名思义经验注意的核心就是人类的任何行为的做出判断的标准需要以以往的经验为指引任何未经过大量的先例所证明的理论都存在绝对的不确定性。洛克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

16、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而英国经验主义的产生实质上是数个世纪后对英国人惯性思维方式的总结。即英国人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的总结。 所以当英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一个完整的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他们提出了这样的疑惑这一概念过于模糊和不确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的当事人设定了一套道德标准但是谁是道德标准的设定者基于何种授权可以做此设定道德标注的界限在哪里。当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的时候英国人的思维模式下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归入了一种纯粹的理论范畴而忽视了其背后深远的历史实践经验。那么显然在经验注意的思维模式下这种纯粹的理论自然无法得到英国法律阶层的青睐。 然而我们其实在这里探讨的只是形式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实质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火种早就孕育在英国人的脑海里。 美国 内涵 美国法律承袭英国法的精髓在百年的发展中成为世界上法律构建最为完备的国家。其在合同法上对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融通虽然与英国有些相似但还是有其独到的方面。 关于美国对诚实信用的定义 首先统一商法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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