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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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0302 【发布文号】 XX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日期】 1989-11-13【生效日期】 1989-11-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盐政管理暂行规定 (XX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盐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盐业资源,保障盐业建设、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业建设、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XX省盐务管理局是本省盐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和盐政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

2、、政策、法规; 2、对全省盐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统一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盐业的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统一掌握、协调、平衡全省各类用盐的生产、分配和调拨; 3、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配合下,搞好盐的市场管理,保证食盐供应。 第四条第四条盐产区地(市)、县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和盐政管理;非盐产区盐的市场供应(包括食盐和非定点工业用盐),由供销社等部门归口经营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盐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盐单位必须向省盐务主管部门申请制盐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取得制盐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擅自转产、停产;必须转产、停产

3、的,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缴销制盐许可证,并办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制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盐务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场。 第七条第七条全省盐业生产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新(扩)建盐场,均需向盐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年产量五万吨以下的,应先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地(市)盐务局批准,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由省盐务局方案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摊办盐场。 第八条第八条盐场临海面的滩涂,应根据需要安排盐场使用。 盐场开发建设用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报批

4、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条第九条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方案,工业盐生产实行指导性方案。盐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应严格执行先食盐后工业盐的原那么。 第十条第十条城乡居民食用盐,生产调拨环节由盐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发环节由供销社负责,零售环节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国营、集体商业网点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经销食盐。 食盐生产调拨单位应按时完成分配调拨方案;批发经营单位应积极组织调运,充实库存;零售单位应及时进货,确保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碘盐,应严格按照XX省食盐加碘监督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内工业盐,实行定点供应的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其它单

5、位向所在地的批发部门申报方案,由主管部门和批发部门报省盐务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实行定点供应的单位由省盐务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其它单位由当地盐的批发部门供应。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将盐作为重点运输物资安排运输。非铁路、港口运盐实行准运制度,运输各类用盐必须持省盐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运销机构填发的印有代准运证字样的销盐运输单随车同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未经盐务主管部门批准,私制、私运、私销各类用盐,及运输各类用盐与所持运输票证不符的为私盐;将各种减税盐充作食盐,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输入或输出盐,亦以私盐论外。私盐案件的查辑,场(厂)内以盐务主管部门为主,场(厂)外以税务部

6、门为主,口岸以海关为主。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销社应大力配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盐的生产与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纳税。除国家有明文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应缴盐税实行减免,亦不得随意将减税盐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物价部门应严格盐价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自行定价,严禁乱涨价。违者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者,盐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查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由盐务主管部门会同标准计量或卫生防疫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者,责令其停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者,方案部门不得安排方案,有关部门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者,按私盐查辑处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者,按盐税稽征管理试行方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XX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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