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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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 ,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 ,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 、 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 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 和信誉损失。( 二) 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 资金记录不准

2、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 表信息失真。( 五) 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 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 ,至少应当强化对 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 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 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 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 留印鉴和有关

3、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 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督。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 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 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 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 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

4、由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第七条 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 ,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 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 算、限 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 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 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 ,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

5、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公司是否 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 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 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 触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第九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 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 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 算。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

6、行,不得坐支现 金。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 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二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不得账 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如有条件,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 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茵家有关规定,加强 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 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 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定 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 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 及时处理并追

7、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 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 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 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 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五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 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 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六条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 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 工

8、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 行审核、监督。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的公司,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 金女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 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公司 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 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 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配备专人加 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第十八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 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9、。第十九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条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 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 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 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 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 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 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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