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终结告知书菜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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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终结告知书枫湾镇大笋村委茶园子、邹屋村民小组:枫湾镇大笋村委茶园子村民小组与邹屋村民小组因小 地名为“细山子”(邹屋村大地名为“闲对山”)的山林权属 问题引发的纠纷,于 2012年2月期间申请枫湾镇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调解纠纷期间,双方提交以下证据及反映情况如下:1、茶园子村民小组提交于 50年代由曲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 地房产所有证,并称从土地改革时期以来“细山子”山林 均属于茶园子村民小组所有及使用,后于60年代因原村民小组成员张作汉(后更名为:邹作汉)等人迁居,才将“细 山子”等山林随带到邹屋村民小组,但一直以来由茶园子村 民小组使用。2、茶园子村民代表称 2004年进行山林划定

2、登 记时,因工作人员中有祖籍为邹屋村民小组的干部,怀疑存 在将“细山子”等部分山林划归邹屋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 故要求将两村民小组所有林权证收回,重新确认登记。3、大笋村委邹屋村民小组提交于 2004年6月7日所发林 权证(曲林证字 2004字第0600304号),根据林权证 所划定的范围“细山子”属于其村民小组所有,但无法提供之前的山林权属凭证,并称对“细山子”山林没有管理及 使用,为其村民小组的“紫金山”。经过调委会及村民代表现场勘察,按茶园子村民小组 所提出的“细山子”山林权属争议范围:东至大笋河边、南 至“荷树坜”为界、西至“荷树坜”为界、北至田边,排除 现已被“大笋矿”所征收的范围外,可基本确定山林争议范 围(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现因双方代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接受调委会调 解方案,故宣告调解终结。本纠纷双方可自行向曲江区人民 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申请山林权属争议调解,不应采取 过激行为,避免矛盾激化,特此告知。曲江区枫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 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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