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协议电子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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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保密协议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_年_月_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

2、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

3、识。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第三章保密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

4、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

5、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

6、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

7、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

8、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

9、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技术保密协议电子版(二)与_单位保密协议_年_月保密协议甲方:_乙方:_甲方与设计方在讨论关项目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设计方在服务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机会;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维护双方公平的合作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

10、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1)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2)甲方现有开发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3)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7)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8)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

11、、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9)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1)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2)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第二条:非保密信息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

12、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三条:保密责任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其它目的。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3.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4.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

13、对其复制,仿造等;5.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

14、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10.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12.设计方不再对甲方以外的客户设计同类项目。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

15、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第四条:保密期间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第五条:违约责任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1)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2)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3)设计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2.设计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设计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设计方应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知识产权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2.设计方在本设计合同期间为本项目设计所产生的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设计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该设计成果。第七条:争议与仲裁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本协议一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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