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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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_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_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

2、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二章_机构和职责-12345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_,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

3、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定期_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第三十八条发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自身又无法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_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八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处理第三十九条接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特大案件后,单位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及时到达发案现场

4、,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第四十条保护好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在接到重、特大案件_小时内将情况报分公司安监处并附现场照片、现场图和有关方面的资料。第四十二条根据电力设施破坏程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可及时启动“抢修、抢险方案”的工作程序。第四十三条重、特大案件侦破处理后应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第九章信息报送第四十四条应及时、准确报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和信息。第四十五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组、办公室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成员的姓名、单位职

5、务等情况,如有变更随时补报。(二)管辖区域内线路、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名称地址、技术防范设施等情况,如有变动随时补报。(三)保护电力设施专责人如有变更随时补报。-8第五十一条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应视情况给予处罚,因此导致发生案件、事故、重大事件的加重处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负责解释第五

6、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二)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境内国有、_、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_群众护线,群众护线_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

7、组发给护线证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_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

8、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伏以下_米_千伏_米千伏_米_千伏_米-_千伏_米千伏_米千伏_米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_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_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_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

9、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_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后方可施工。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_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_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_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_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十一条任何单位

10、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物品的活动:一)_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_米的区域:二)_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_米的区域。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

11、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十四条超过_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

12、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

13、低矮,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_千伏_米_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电力管理部门_后批准。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14、、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_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_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

15、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_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_年_月_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三)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_公安部_号根据_年_月_日_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决定,电力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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