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应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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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庭审突发问题处置方法指南1、被告人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的,如何应对?答:对被告人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的,应由法庭依法处置。如果法庭在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直接征询公诉人意见的,公诉人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第二款规定,建议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公诉人可针对不同情况再发表意见:(1)如果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鉴于被告人申请公

2、诉人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法庭当庭驳回,被告人无权申请复议”;(2)如果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建议法庭休庭。要注意的是,此时,公诉人一般不需要当庭对该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评判,但对于被告人明显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应当庭反驳,以正视听;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回避的,应建议法庭要求被告人庭后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休庭后,依照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会将有关情况和材料通知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检察长或检委会依法决定回避的,应依法更换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或书

3、记员;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被告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并告知如其不服,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回避决定书意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后,再要求法院恢复审理。重新开庭时,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将回避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交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由法院院长到庭宣布。整理为word格式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如何应对?答:在庭审中,为体现对当事人权益和意见的充分保障和尊重,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没

4、有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为由予以驳斥,而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应对:(1)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在法庭征询公诉人意见时,向法庭说明本案管辖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建议法庭继续开庭;(2)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及时建议法院休庭,与法院沟通,由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能撤回起诉。原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但对于毒品犯罪的案件已提起公诉并进入审判程序的,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根据“两高”和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审查后

5、,分别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法院。3、被告人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时提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失实的,如何应对?答:对此情况,一般应当由法庭讯问被告人具体是哪些事实失实。在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后,公诉人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提出事实失实的主张是虚假的,公诉人在讯问阶段,除按照预案准备的讯问提纲进行讯问外,应着重针对被告人所谓失实的事实进行发问,以揭露被告人理由的虚假性,并建议法庭予以注意;在举证阶段,应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运用证据加以驳斥,进一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辩论阶段,发

6、表公诉意见时可结合全案证据,进一步论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2)如果起诉书中确实存在技术性瑕疵,导致指控的事实在细节上与客观事实不符,如日期、地点书写错误等,但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在本院检察长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庭调查前或者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实事求是地当庭予以更正,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在庭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3)如果被告人当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中叙述的其身份或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实际的,公诉人应根据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四百六十一条、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法庭休庭,报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

7、辩护准备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整理为word格式(4)如果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排除被告人主张的虚假性,且该主张一旦属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要求法庭休庭。如庭后经审查发现具有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根据补充侦查的事实,依照规则第四百五十六条至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法院恢复审理或者变更、追加、撤回起诉。(5)对适用“两简”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的主张系实质上否定了对犯罪事实的承认的,公诉人应及时要求法庭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同时按照上述(1)至(4)的情形予以应对。4、公诉人以普通话发问,被告人能够听懂普通话却以方言回答

8、的,如何应对?答:如果该被告人系少数民族,且其使用的方言属于本民族语言的,无论其是否能使用普通话回答,公诉人均应首先问其是否要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回答。被告人明确表示庭审中要用本民族语言回答的,公诉人应向法庭提出:“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要求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请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为其提供翻译。”如果被告人不属于少数民族,其使用方言不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可以允许;如果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公诉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如果被告人使用方言只是用语习惯的,公诉人可向被告人指出:“被告人,如果你能够使用普通话回答问题,应使用普通话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以便于法庭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公

9、正地对你裁判。” (2)如果被告人确实难以用普通话进行回答的,公诉人在讯问后,可用普通话复述被告人的回答内容,并由被告人当庭确认。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能够听懂普通话却只能以方言回答的情况,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时即可掌握,如果承办人难以听懂该方言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更换其他能听懂该方言的承办人办理,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庭审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5、对被告人答非所问,或者沉默不语,或者明确拒绝回答的,如何应对?整理为word格式答:如果公诉人认为案情相对清晰,没有必要对被告人继续发问的,可向法庭说明鉴于被告人放弃辩解权利,公诉人不再发问,但将在举证阶段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公诉

10、人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继续发问的,可以向被告人指出:“被告人,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有利于法庭充分听取你的辩解,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希望你能正确对待,配合法庭的调查。”如果被告人依旧不配合,公诉人可以向法庭表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在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庭审中,如有必要通过讯问向法庭和旁听人员揭露犯罪基本概况的,公诉人也可以结合或引用起诉书中的内容,采取“长问”的方式,继续发问,但要注意庭审效果,及时调整。6、对

11、被告人随意打断公诉人发言,为自己辩解的,如何应对?答: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在法庭上随意发言,甚至恶意打断公诉人发问,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二百五十条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法庭予以警告制止。如果法庭没有警告制止的,公诉人可告知被告人:“根据法庭的许可,现在由公诉人发言,被告人如需要为自己辩解,可在公诉人发言后,经法庭许可,再作发言”。如果被告人随后仍然继续打断公诉人发言,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公诉人应要求法庭当庭予以警告制止并予以训诫。如果如果审判长不予警告制止,或者警告制止仍无效的,公诉人可向法庭建议:“鉴于被

12、告人违反法庭规则、继续恶意打断公诉人发言,影响法庭秩序,请法庭休庭,并根据解释二百五十条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这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7、对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交头接耳,甚至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如何应对?答:对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交头接耳,甚至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况,应当由法庭予以警告制止。如果法庭没有予以警告制止的,公诉人可按不同的庭审阶段作出不同处理:整理为word格式(1)如果是在法庭讯问阶段发现共同被告人存在交头接耳,甚至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的情况的,公诉人可先直接予以制止。如果被告人在公诉人继续发问时仍然交头接耳或者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的,公

13、诉人可要求法庭予以警告制止,具体可表述为:“审判长,被告人交头接耳(或者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庭规则,而且可能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最终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要求法庭予以警告制止。”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庭审讯问被告人应分别进行,只有在需要对质时,才允许多名被告人同时在场。因此,如果在庭审讯问对质时出现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交头接耳甚至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况,公诉人可视情要求法庭适当拉开或调换被告人的位置,或者将暂时不需要对质的被告人带离法庭,以防止其他共同被告人交头接耳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2)对于在举证质证

14、、法庭辩论等其他庭审环节中出现的被告人交头接耳,甚至暗示干扰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况,公诉人不宜主动、直接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可参照上述表述要求法庭警告制止。在警告制止后,对于那些被干扰的被告人,公诉人可对其晓之以理,规劝其不要受到误导。8、少数民族或外国籍被告人当庭提出在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相关翻译的,如何应对?答: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于当庭要出示、宣读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发现侦查讯问时没有翻译人员会影响被告人的理解或表达,或者被告人明确提出聘请翻译人员,而侦查人员没有聘请翻译人员的,公诉人不得将之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同时应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救或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绝不

15、允许出现当庭才发现影响事实认定或定罪处罚的讯问笔录中应当有翻译人员而没有聘请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宣告拘留、逮捕等程序性工作时确实没有提供翻译人员,虽然该相应讯问笔录不需要当庭出示、宣读,但被告人当庭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可当庭指出:“对于被告人陈述的情况,公诉人庭前已经充分注意,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视情告知公安机关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公诉人还要指出的是:第一,该份笔录并不是认定本案事实和罪名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的异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第二,根据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只是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因此被告人所提出的讯问笔录并不影响本案相应拘留、逮捕等程序

16、性行为的效力。”除上述情况外,实践中被告人当庭提出在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相关翻译的,一般可能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或有意做虚假陈述,对此公诉人应讯问被告人是否能听懂(或看懂)汉语,没有翻译人员是否影响其理解和表达,并视被告人的回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应对:整理为word格式(1)如果没有翻译人员参与讯问不影响其理解和表达的,公诉人应讯问被告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有无提出申请或拒绝聘请翻译人员。如果其本人未申请或者明确拒绝聘请翻译人员的,公诉人应当庭指出:“申请翻译人员是被告人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有权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行使该权利,实际上是对该权利的放弃,因此侦查阶段讯问时无相关翻译人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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