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构筑物建筑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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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平安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第1.0.2条 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第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和地方有关平安、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2、前应由设计单位进展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以下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给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第2.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

3、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平安、工期、降低本钱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以下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 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 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展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第2.0

4、.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穿插施工 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构造宜在枯水期施 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第2.0.6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连续施工的工程,应有备 用动力和设备。第2.0.7条 施工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建立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展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临 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

5、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 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第三章围堰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 维修和撤除。第3.1.2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

6、和机具; 七、围堰撤除方法与要求; 八、平安措施。第3.1.3条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拟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第3.1.5条 围堰施工和撤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去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外

7、表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 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展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 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堰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坡坡 度不宜陡于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 第3.2.5条 草捆上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 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

8、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 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 部位宜采用草绳捆扎。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 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 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

9、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 第3.2.8条 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 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边坡坡度宜 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边坡草(麻)

10、袋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 防冲刷。 第3.2.10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场至下游合拢。撤除时应由下游开场,由堰顶 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撤除。如采用爆破法撤除时,应采取平安措施。第三节 钢板桩围堰 第3.3.1条 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疑心时应进展 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 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 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积水。第3.3.3条 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第3.3.4条 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 相符。组拼时应在锁口填充防水混合料。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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