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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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刑事处罚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名规定1.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 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 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定罪标准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 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 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本项已失效,参见司法解 释(二)(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 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 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3、“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 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本项已失效,参见司法解 释(二)(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 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3.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

4、经著作权人许 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 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 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准定罪处罚。三、量刑标准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5、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 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 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 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 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 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四、以营利为目的的认

6、定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十项“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 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 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 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 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

7、人作品,收 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项“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 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 伪造、涂改授权许可

8、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 上述证 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 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 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 经届满的除外。六、复制发行的界定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 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

9、定的“复 制发行”。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 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 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 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3.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项“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 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

10、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等其他犯罪。七、非法经营额的认定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 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 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 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 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 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 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 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11、。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 的一份标识。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十四项“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 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 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未经行政处 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 受前述二年的限制。八、侵犯信息网络传的认定1. 关于

12、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 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 制发行”。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项“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 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 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

13、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 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 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 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就、辅助行为的认定问题1.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 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 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2.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4、意见第十五项“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 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 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 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 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十、犯罪竞合的认定问题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 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15、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 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 罚。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十六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 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罪名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 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定罪标准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 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 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 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 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 罚。3. 关于办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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