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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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20号)精神,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审批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就业、零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收入报酬的人员。申请认定对象,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处于法定年龄的下列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足半年短期劳动合同的; (二)从事钟点工和季节工的;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的自主就业人员; (四)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资料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提供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xx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同时,须附以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足半年短期劳动合同的,须出具劳动合同书,并加盖用人单位鲜章。 (二)从事钟点工和季节工的,须提供雇主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职业、收入、工时等情况;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的,须提供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职业、收入、工时等情况。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有效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

3、5天,然后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再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灵活就业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

4、不再将其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注明。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或业主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投资办企业的; (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四)不应当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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