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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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 拥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拥有正式住址,年龄在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A、 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

2、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

3、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B、 中国公民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本公司境外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境外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一、紧急救援。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 2境外机构的授权

4、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境外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境外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境外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5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6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在这种

5、情况下,境外机构也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境外机构不承担本条各款责任及费用。 二、转运回国责任。 1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境外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境外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2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境外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3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

6、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境外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境外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4若境外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外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境外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三、住院费用补偿。 在被保险人接受境外机构所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境外机构将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

7、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四、遗体转运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患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事故突发而死亡,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 境外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的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支付灵柩费,但不超过RMB6,000元。 2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境外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

8、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境外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RMB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五、境外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该被保险人救援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C、中国公民选择境外紧急门诊、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或患突发性疾病时,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境外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一、 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

9、病情所需,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境外机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境外机构不承担。 2由境外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境外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条B项责任的第三款处理。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华

10、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之一。如有必要将组织医疗小组护送,本项费用按本条B项责任的第二款处理。二、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境外机构将安排为其实施紧急治疗。 2由境外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若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境外机构不承担。 第四条 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二、在中国境外因下

11、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三、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境外机构不承担责任。四、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第七

12、条中所规定的不保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紧急救助、转运、治疗等援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境外机构不承担责任(除非事先经境外机构特别同意)。 五、任何下列行为所导致的费用,境外机构均不承担责任:1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2门诊和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3酗酒、吸毒或者滥用兴奋剂;4自伤、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5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7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他任何竞赛等; 8在(但不限于

13、)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9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0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1被保险人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的费用;12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六、任何下列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境外机构均不承担责任: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在签定本条款之前24个月内一直患有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2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

14、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5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6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7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8化学污染、恐怖行为。 七、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境外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境外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境外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八、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境外机构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及治疗费用。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

15、止。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境外机构将承担每次旅行不超过90日的第三条B项及C项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 二、救援保险金额分为RMB666,000元和RMB1,000,000元两种。不足18周岁的子女(以2人为限),若与父母两人(不包括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同行,且父母两人同时投保的,可免交此项保险费并享受第三条B项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的所有利益(救援保险金额以父母两人中较低一方为准)。 三、本公司有权随时调整保险费率标准。四、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未满期前回国,本公司不因此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境外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包括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第三条B项救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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