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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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湖南失业保险条例事业保险条例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根本生活需求,下面WTT心搜集了关于湖南的失业保险条例,欢送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施行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本方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

2、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失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展监视。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

3、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七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级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局部补助,市、州的差额局部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摊解

4、决,省本级的差额局部由省财政解决。详细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详细方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方法办理。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顿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方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视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包括培训费、书籍资料费、材料费和住宿费、证书费和技能鉴定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

6、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十五条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

7、续订或者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七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时期的证明,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

8、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一般按月定期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单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失业人员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凭失业人员登记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应当至迟在7

9、日内办理。第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次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顿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民境外的;(四)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

10、局部)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那么协商解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登记后,其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

11、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人员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等情况告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本方法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对违背失业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处分。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可以参照本方法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和专项事业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198_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施行细那么同时废止,但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有效。本方法施行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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