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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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 (2014年版) 为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申报指引。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

2、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亿元。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7.不得重复投资。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集团(特指母公司与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作为整体对待,视为1个投资主体。8.不得关联投资。避免出现关联关系股东。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

3、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9.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不得共同或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10.公司大股东必须确保全体股东真实出资,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全部责任。11.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12.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股东资格。1.企业法人股东。(1)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实力雄厚的公司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混合制公司。(2)管理规、诚信守法、实力雄厚。管理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任何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如股东、董事、监事以与高管人员违规借用公司款项行为等);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诚信守法。在工商

4、、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持续的出资能力。现金、银行存款以与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如国债、股票等)足以支持对拟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申报前连续2个月的公司的银行流水账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截至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对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以初始投资额计算。(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股东,需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4)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

5、超过截至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5)各股东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6)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7)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与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2.自然人股东。(1)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公司主发起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4)有较强的现金出资能力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70%。可持续出资能力,即出资人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生息资产,能带来

6、稳定的现金流。(5)申报前2个月的个人债务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6)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7)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三)设立工作要点。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2.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部管理制度。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

7、师事务所对法人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5.召开创立大会(出资人会议)、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6.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7.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8.确定营业场所。9.提交申报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办理注册登记。10.与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并提交托管资金到位凭证。11.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获得任职资格。12.换发5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四)申请材料目录。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包括设立审

8、查意见表、股东约谈记录、市监管部门确定2名主监管人的承诺书);2.公司设立申请表;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5.股东名册与其出资额、股权结构;6.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7.股东情况简介;8.出资人的资信证明与有关资料;9.股东承诺书;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如自然人股东担任可不提交);11.公司章程草案;12.公司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违约风险处置预案;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5.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6.有资

9、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额验资报告(含银行询证函,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提交);17.银行合作意向书;18.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设立法人公司申报流程。1.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将申请材料目录2-18报送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注册地监管部门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对其出资人资格进行审查,对涉与事项进行核实。市级监管部门对股东资格无异议后,实地查看营业场所,审查验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2.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审查后,逐级将申请材料目录1-18报送自治区政务中心。自治区政务中心受理设立申报材料,自治区金融办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批复同意成立公司,发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3

10、.公司筹建组持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完成注册登记后,公司与银行签订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并将托管资金按规定托管到相关托管账户中,同时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获得任职资格。4.公司将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获得任职明文件复印件与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原件、托管账户对账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递交市金融办,申请换发5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5.市金融办审查核准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将任职资格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送自治区

11、金融办换发5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申请设立分公司(一)设立条件。1. 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放大倍数5倍以上。 (2)稳健、合规经营,最近2年盈利。(3)最近一年无违规记录。(4)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完成资本金托管,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净资产的50%。(5)设立分公司需征得总公司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的同意。(6)总公司与其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分公司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承担连带责任。2. 区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分公司(1)分公司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亿

12、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5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分公司名称直冠“”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8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2)须同时征得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3)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必须接受分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分公司必须接受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4)总公司经营模式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5)连续三年以上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担保机构资信等级为优秀。(6)经营合规稳健,未发生违约,最近2年盈利。(

13、7)总公司与其股东最近一年无违规记录。(8)名称直冠市区划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名称直冠“”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完成资本金托管手续,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二)设立工作要点。1.拟设立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设立分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2.获得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合规经营证明。如为跨省设立,须获得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3.起草各项部管理制度、准备拟任高

14、管有关资料。4.申请预先核准分公司名称。5.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获得任职资格。6.确定营业场所。7.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运营资金。8.向分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9.获得设立批复后,凭6个月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10.与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并提交托管资金到位凭证。11.换发5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三)申请材料目录。1.分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请示文(包括设立审查意见表、股东约谈记录、市监管部门确定2名主监管人的承诺书);2.总公司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和合规经营证明(自治区属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不用提交);跨省设

15、立分公司的,需提交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两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与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其中,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在当地业务经营情况、在保余额国家或省级排名等;3.分公司设立申请书(总公司提出);4.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容需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权责界定、业务关系);6.总公司承诺书;7.经审计的总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8.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9.分公司管理制度、违约风险处置预案;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12.授权委托书与经办人明材料;13.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资金证明材料(拨付凭证等);14.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分分公司,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的执业书,业务流程;15.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申报前近三年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担保机构资信等级报告;16.银行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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