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12201054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2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应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运行、维护消缺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第三条 水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工程优化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水库合理运用、大坝安全监测、水工建筑物和水工设备(泄洪启闭机、闸门)(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水库、大坝及水

2、工建筑物(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泄洪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可靠运行。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水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第五条 水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组织协调计划、生技、水文气象、水库管理、水工观测、检修、运行、环保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大中型水电及火电企业,小型水电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水工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

3、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第八条 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水工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水工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水工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四)负责开展水工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

4、艺。(五)参与发电企业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及泄洪设备设施(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试验、鉴定等工作。(六)参与在建工程的水工专业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设备安装调试、水库下闸蓄水前、工程竣工的各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七)负责组织召开水工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水工技术监督工作。(八)负责定期编制水工技术监督报告,总结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工作和考评建议。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管辖区水工技术监

5、督组织机构,完善水工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水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生产的重要水工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前期阶段、建设阶段、验收交接环节要落实水工技术监督有关规定。(五)督促、检查发电企业在大修技改中落实水工技术监督项目。(六)定期组织召开管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水工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水工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七)督促发电企业加强对水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第十条 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职责各发电企业

6、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水工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它设备管理部门设立水工监督专责工程师,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开展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一)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1.领导发电企业水工监督工作,落实水工技术监督责任制;贯彻上级有关水工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企业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审批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3.组织落实运行、检修、技改、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试验等工作中的水工技术监督要求。4.安排召开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考核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工作。5.组织分析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提高技术监督工作

7、效果和水平。(二)发电企业水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工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组织编写本企业的水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2.组织编写水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3.监督检查水情自动测报、水库调度、大坝监测、泄洪设备、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及水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4.参加水工设备设施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加有关水工设备基建与安装的质量验收工作。5.组织制订与审查水工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水工设备设施技术档案。6.负责制定各项检查大纲,配合组织汛前、汛后、年度等详查,编制年度详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7.定期召开水工技术监督工作会

8、议;分析、总结、汇总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指导水工技术监督工作。8.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水工监督报表、报告。9.分析本企业水工技术监督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提高技术监督工作效果和水平。 第三章 水工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第十一条 水工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含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上下游护坡、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等)、水工金属结构、水库调度及库区管理、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等方面。(一)水工建筑物主要是通过大坝(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修理达到监控管理的目的;(二)水工金属结构主要是通过对水工闸门和启闭机的安全检测和检修维护,达到监控管理的

9、目的;(三)水库调度及库区管理工作包括:水情测报、水库运行控制、库区水下地形及库容测量、库区检查维护。通过水库的科学调度、水库淤积的定期测量及对库区内设施的维护,实现发电站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目的。第十二条 主要技术监督指标(一)最大一次洪水预报准确率92%(二)各次洪水预报平均准确率85%(三)水情测报自动系统畅通率95%(四)观测设备设施完好率95%(五)防汛设备设施完好率100%第四章 水工技术监督主要工作内容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一)监测仪器仪表的定期保养、检定、校正,建立监测仪器设备档案。(二)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观测基点检查校核,建立监测设施档案。(三)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要

10、求的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实施监测,相关监测项目力求同时进行监测;针对不同监测阶段,突出重点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复测;做到监测连续、数据可靠、记录真实、注记齐全、整理及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四)制定特殊时段的监测方案,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时,除加密观测外,必要时应增加临时观测项目,加强监测。(五)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按规定上报监测报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刊印。(六)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进行技术论证,履行报批手续。(七)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

11、安全要求的,应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须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十四条 水工建筑物安全检查(一)日常巡查:由电厂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工建筑物(含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日常巡查应按相关规范规定的频次和程序进行,包括检查项目、路线、记录格式等,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应以文字、图表、影像的方式记载保存。(二)年度详查:由电厂在每年汛期、汛后或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详细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上报备案。检查次数,视地区不同而异,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上报的年度详查报告应包括下

12、列内容:1.对大坝安全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2.对水工建筑物(含火电灰坝、引(排)水设施)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3.对与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三)定期检查由电厂上级主管单位(或大坝中心)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对大坝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定期检查一般5至10年1次,对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运行状况良好的大坝,经发电厂上级主管单位申报,有关归口部门批准,可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年。新建大坝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5年后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13、及其影响;复核洪水、库容、泄洪能力;检查泄洪设备运行工况;全面了解和审查大坝运行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水下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完成定期检查后应提交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报告,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四)特种检查:在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后,或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厂要立即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异常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第十五条 水工建筑物维护修理(一)维护改造计划监督依据水工建筑物监测、巡视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DL/T5251的规定对混凝土建筑物缺陷进行评估,编制维护和补强加固计划。计划应包

14、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临时计划。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维护改造过程监督建筑物的维护过程要接受全过程的监督,应制定维护方案(或设计),并对方案(或设计)进行审查和评估;对施工过程和工艺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并有详细的监督检查记录。(三)维护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建筑物维护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参加,对维护工程的效果作整体的评价,竣工验收组的全体成员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第十六条 水工金属结构的技术监督管理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包括:工作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闸门启闭机、拦污栅(拦污排)、拦污栅提升机、清污机等。金属材料的检测及监督工作由金属技术监督完

15、成。(一)定期对所有的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检测。闸门和启闭机的安全检测应按以下项目进行:1.巡视检查;2.外观检测;3.材料检测;4.无损探伤;5.应力检测;6.闸门启闭力检测;7.启闭机考核;8.水质及底质分析。(二)安全检测周期应根据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时间及运行状况确定1.闸门和启闭机安装完毕蓄水运行,闸门承受水头达到或接近设计水头时,应进行第一次安全检测。如达不到设计水头,则应在运行6年以内,进行第一次安全检测;2.第一次安全检测后,闸门和启闭机的定期安全检测应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进行;3.凡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的闸门和启闭机,大型工程运行满30年,中型工程运行满20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测;4.如遇裂度为7度及以上地震、超设计标准洪水、误操作事故、破坏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必须对闸门和启闭机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测时先进行巡视检查和外观检测,必要时,再进行其他项目检测;(三)巡视检查主要检查与闸门和启闭机相关的水力学条件、水工建筑物是否有异常迹象,附属设施是否完善、有效,并判断对闸门和启闭机的影响。巡视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四)闸门启闭过程中应检查滚轮、支铰及顶、底枢等转动部位运行情况,闸门升降或旋转过程有无卡阻,启闭设备左右两侧是否同步,止水橡皮有无损伤等现象。闸门在承受设计水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