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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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立法、实践问题 点击数:118 更新时间:2012-11-02?中华人民国禁毒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对于该法的实施,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首先,?禁毒法?确认了政府组织强戒活动的权力,同时还明确了其根本的活动规则,政府承当强制隔离戒毒的艰巨任务极坚决和鼓舞了全社会的禁毒信心,但作为一项需消耗巨大资源且长期困难的活动,政府更应当承当救济的角色才更具理性;其次,强制戒毒涉及妥当处理社会根本平安和被治疗人的根本权利保护之间的紧关系,其治疗康复的定位既已说明传统机制中“以管控代治疗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实施该法就需有更为切实可行且系统规的具体制度性方案;再次,除确认对吸

2、毒成瘾人员施以自愿戒毒和维持治疗等方法措施式外,?禁毒法?还统一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强戒对象的围、移送程序、根本管理方式和期限等框架性容。?禁毒法?的公布实施,显示了政府积极肯定的戒毒决心,具有创新改革的意义,对现行的戒毒体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此法实施之初,难免存有各种缺陷,此文从立法和实践中的一些方面提些个人的浅见。第一节 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问题?中华人民国禁毒法?借鉴了、英国、美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历,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整合戒毒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系统规了禁毒工作,抓住了“以人为本的指导精神,是一部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法律。由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困难的工作

3、,仅靠一部法律来进展规还是远远不够的,该法出台实施至今,其缺点和缺乏也开场逐渐显现。一、法律程序未理顺首先,在?禁毒法?中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全方位监视程序的规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其具有监视权力,导致监视职能部门缺失。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需要公、检、法、司四部门明确分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配合和制约。作为长达三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畴,但要表达我国诉讼法律精神就需要建立必要的程序和权力约束制衡机制。第三,国际上公认的诉讼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表达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人性化,在对待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这一严厉处分问题上,各国

4、表现得都非常慎重。联合国?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强制隔离戒毒是国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性戒毒措施,表达救治的本质,比之前的强制性戒毒措施更科学和人性化,我们应当通过严格的适用程序加以规和监视,确保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然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程序在?禁毒法?中规定的不太多,对于实践工作的指导有所欠缺。一主体上的问题。?禁毒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决定机关,同时也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人员提起行政复议的机关,而且不管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际上它还是

5、执行机关。这种既行使决定权又行使际执行权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制精神,也无国际先例,势必给今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困难。二程序上的问题。?禁毒法?中赋予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量的根本权利,这些规定虽然充分表达了人本精神,然而在程序操作中想要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并且在保证强制隔离人员的戒毒效果的前提下顺利开展戒毒工作,依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人力资源和资源配置,这不但需要很多的工作量而且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评估机制加以规。规程序并严格执行之,权益才得以保障,否则很容易使法律程序中所赋予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二、没有具体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禁毒法?将之前公安部门主管的强制戒毒和

6、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劳教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后,该法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利交由国务院处理。尽管?禁毒法?已经实施了两年多,各地也制定了与强制隔离戒毒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由国务院负责制定的与强制隔离戒毒配套的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由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这一职能的争斗日趋白热化。此前,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均为当时戒毒需要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力量,如果由这两个部门分别承当该职能,重复了场所建立,严重浪费了资源,很容易产生矛盾且导致部门利益冲突升级,不利于戒毒救治,也极制约了整个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

7、国国情和实践情况,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更适合承当此项职能。经过多年的开展和累积,该部门具有大量闲置的资源,如果这些资源合理配置再度整合,可以尽其所用,发挥成效;同时,拥有一支业务精干、戒毒经历丰富、治疗水平较高的专业管理队伍。然而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实行“换汤不换药的管理设置,只是将原来的劳教所挂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这种徒有其表的改革方式不利于教育管理和革新。而地市级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缺乏合理性,不易整合统一和扩大规模,且大局部吸毒人员来源于本地,对场所监管民警比拟熟悉,抵抗教育矫治经历丰富,不利于戒毒工作顺利开展并帮助其彻底戒除毒瘾。三、性质不明确导致与其它处分冲突沉着实质上看,刑

8、罚重在惩戒和改造功能,劳教重在防卫和教育矫治功能,强制戒毒重在教育和惩罚功能。?禁毒法?整合了戒毒资源,专门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这种具有独立体制的行政强制戒毒措施,我们如何对其性质进展定义呢.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和程度上看,笔者认为它与短期徒刑、劳动教养和将来可能的“行为矫治措施是相当的,但在功能和执行方式上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实践中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本权利被非法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场所为了享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绝对支配权,自行地制定了一些场所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戒毒人员进展约束进而到达教育矫治的目的,而这种做法往往会限制

9、甚至侵害戒毒人员的根本权利。这种违背法制精神和不符合国际人权保障潮流的做法势必会不当地侵害戒毒人员的根本权利,不利用戒毒效果的提高。四、缺乏法律监视的依据?劳动教养试行方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视。在日常实践操作中,劳教所在对包括吸毒在的劳教人员进展管理的同时,都会有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的检察官派驻到所负责的劳教戒毒场所进展指导监视工作,这一做法不但表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监视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教戒毒人员的权利。然而,作为现行的一部具有革新意义且更人性化的?中华人民国禁毒法?,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取消了原有的劳教戒

10、毒制度,本着原有戒毒制度合理地方应当继承的精神,与之相应的监视工作却消失了。整个禁毒工作的立法程序中,该法都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要承受检察机关的监视,而司法部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方法试行?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方法试行?也都毫无例外地遗漏了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应当承受检察机关监视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视制度的缺失,从而检察机关的监视没有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在戒毒工作中很容易侵害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强制隔离戒毒的实践问题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分,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使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性戒毒程序,而

11、不是对其惩罚。由于它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它表达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强制性和公民承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义务性,使这一措施与违反?禁毒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分具有*些相似性,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主要容,如?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行为,可以对吸毒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分,?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72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以拘留。此前,担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场所在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模式一直以狱政的形式作为参照,执行手段与监狱极其相似,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吸毒人员与罪犯的处遇差异不大,只在奖惩方面有所区别。传统的管理理

12、念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防死守的策略,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管理的处分性,忽略了管理的教育性,导致吸毒人员在场所围的人身自由权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不利于戒毒效果的提高。?禁毒法?的实施,使得现在这些场所成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难免不会延用一些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方法,从而无视或漠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强制戒毒人员、劳教戒毒人员及罪犯的区别,进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难以解决。一、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尚不到位随着我国戒毒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尤其是?禁毒法?的实施,和我国

13、政府对?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该权益也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但是随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一些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的权利虽然没有被明文剥夺,但其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不便。由于涉及的权益保障问题众多,笔者仅从以下四点简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受侵之处,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生命*权?禁毒法?第44条第2、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其中,法律

14、并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治疗经费如何保障做出相应规定。由于吸毒成瘾人员很多是长期重复吸食毒品的,在进展日常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根底上还需要大笔其他疾病治疗的费用,加之场所医疗水平普遍较低,这导致场所往往只能应付一些常见小病,一旦戒毒人员患一些稍微严重的疾病便不能得到迅速、有效地治疗。这势必威胁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二劳动权劳动权指的是获得劳动的时机、保持适当劳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他们的劳动权包括参加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权利。?禁毒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

15、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场所往往把劳动作为惩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有效载体,把生产情况和劳动态度当作奖惩考核的主要容,本来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劳动权在这里表现为强迫的、惩罚的体力劳动,强调劳动的义务性,这与国际被监禁人员劳动制度全面权利化背道而驰。?禁毒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禁毒法?虽然对戒毒康复人员规定了劳动报酬,但是却忽略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报酬问题,这样就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报酬不

16、规没保障。同时,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长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技术含量低的生产工程,劳动环境和状态都比拟糟糕,导致他们在劳动中的*权受到严重威胁。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具有双重性,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说,它一方面表现为权利,是开展权的重要容;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义务,具有强制性。然而,之前的劳动教养戒毒实践中,由于我国经济欠兴旺,而教育活动需要一只专业的有素质的民警队伍,而且相关配套教育设施需要大笔的资金,在戒毒人员连根本生活水准都无法保障的前提下,提供教育活动只是一件奢侈的事。所以在日常管理中,强调生产无视教育,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随着形势的开展,受教育权已成为行为教育矫治的核心。当前戒毒模式仍处于转型时期,许多配套设施不完善,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改造教育中,普遍存在不协调开展或明显滞后现象,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改造需求,导致戒毒工作开展困难。四通信会见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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