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能索取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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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假买假 不能索取双倍赔偿 王先生的手机坏了,她来到了某通讯商场,想为自己重新买部新手机。逛了一圈以后,在一个柜台前停了下来,问询某进口品牌手机的价格,商者报了“航货”价和“水货”价,王先生比较以后以为还是买“水货”实惠,于是就买了部“水货”手机。离开柜台后,她一路走一路看着自己的新手机。忽然间想到打假的王海,再看看手上的新手机,于是拿定主意往区消费者协会的方向去了。区消费者协会的同志了解了详细来情况以后,婉拒了王先生的索赔要求。那么,王先生为何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要求索取双倍赔偿呢? 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2、加赠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详细到本案,从王先生“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分析,不能利用“双倍罚则”对商家进行双倍索赔。 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够进行双倍索赔,那么何为欺诈行为?最高法院“有关落实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意通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能够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行为的组成有三个要件: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行为人有欺诈的有意;对方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并所以作出意思表示,也即一方的欺诈行为和对方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对欺诈行为

3、加倍赔偿的要求是确定经营者处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规范,但这种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一个无效协议的赔偿责任。因为,欺诈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行为。假如说知道经营者的欺骗行为,而依然接收其商品或服务,也就对欺骗行为并不在意,经营者的欺骗行为对于购置者而言也称不上欺骗了,因为未发生欺骗的后果。从法理上说,既然购置者知道所购置的商品是假的,而依然作出购置的意思表示,那么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购置者的意思表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购置者并不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做出购置商品或接收服务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欺诈行为的要件。所以,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按民事欺诈行为追究赔偿责任。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组成其它行政违法行为,另当别论。当然,购置者是否知假买假,经营者应该举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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