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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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1100348000-201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2018年7月30日发布27 / 3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动物防疫

2、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三、办理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

3、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四、审批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4、,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设施设备条件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5、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与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的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

6、疫条件1.选址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2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

7、,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设施设备条件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条件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与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

8、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设施设备条件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1.

9、选址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3.设施设备条件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

10、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1.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的条件1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4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

11、立;5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7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2.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的条件1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3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4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5交易区地面、墙面和台面防水、易清洗;6有消毒制度.3.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宣威市

12、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地址:宣威市向阳西街中国人民银行对面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6路、7路等公交车到达.六、申请材料表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要求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图形清晰、真实有效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或复印件1份完整、真实4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应包含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查证验物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内容5人员情况复印件1份应包括相关技术人员的最终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

13、日承诺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九、审批流程一申请1.申请人条件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申请方式1窗口申请申请地址:宣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畜牧局窗口;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网上大厅申请.申请 3.登记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应对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事项、接收时间予以登记.4.收件凭证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接收申请人

14、提交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与其他注意事项.二受理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政务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网络接收的,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三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由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审批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与内容是否合规进行审查.2.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由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执法人员对现场设施设备、位址场所等防疫条件进行核查.四审批决定审查结束后,由相关行政审批人员做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符合要求的申请,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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