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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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遗产税是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埃及时代就曾出现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制度是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对于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赞成与反对的争论从未休止过。截止目前加拿大与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和大部分省市、意大利、我国香港、新西兰等已经停征遗产税,美国、日本将废除遗产税,我国台湾的遗产税越征越少。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1993年、1996年、1998年以及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激化纲要,都提出我国准备开征遗产税。这项工作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有关

2、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透露,由于对居民财产状况了解的有限,遗产税近期内不会开征。我国学者对我国目前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的意见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具体阐述。目 录摘要11.遗产税的目的和作用11.1遗产税的目的11.1.1刺激消费、拉动内需11.1.2调节收入差距,缓解两极分化,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1.2遗产税的作用21.2.1鼓励社会公益捐赠行为21.2.2有利于防治腐败。31.2.3能增加财政收入31.2.4容易产生避税行为32.遗产税的税制分析42.1总遗产税税制42.2分遗产税税制42.3混合遗产税税制43.探讨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53.1从

3、基尼系数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53.2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能性53.2.1遗产税基本税源已经初步具备53.2.2遗产税在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63.2.3现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63.2.4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社会条件63.2.5有来自政府的重视和支持64.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困难74.1我国公民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74.2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74.3高收入者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阶层,个人收入隐形化,我国对个人财产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74.4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84.5开征遗产税后可能引起资本外逃84.6税务机关征收的管理力度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84.7资产

4、价值评估的难度很大85.我国遗产税开征难点解决的构想和建议9结语11注释12参考文献14致谢信17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摘要:遗产税作为一种国际税,其在调节收入平衡、鼓励社会公益捐赠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至今没有对遗产税进行立法,学者对我国目前是否能够开征遗产税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遗产税的开征除了具备开征条件外,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因此笔者在本文试着从遗产税的目的、作用、税制、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难点分析一下我国目前能否开征遗产税,也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上提出浅薄的建议。关键词:遗产税 总遗

5、产税税制 分遗产税税制 混合遗产税税制 超额累进税率1.遗产税的目的和作用1.1遗产税的目的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的存在与发展。1其作用从宏观上看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作用。2而遗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除了具备税收所共有的目的和作用外,还具备其特有的目的和作用。综合各国学者的观点,笔者将遗产税的目的归纳为以下几点:1.1.1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假如不开征遗产税,在极少数的巨富死亡之后,其所有的遗产直接由其继承人所继承。对于继承人而言,没有经过自己亲身的努力奋斗就能获得的财富,很容易使其滋生娇骄二气,生活奢侈腐化,反而不利

6、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正如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所说的一样,“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且实在是一种祸根”。国外许多超级富豪都不赞同将巨额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女。比如比尔盖茨认为继承巨额遗产将使子女们不用努力奋斗就可享受荣华富贵,这对他们来说并非是一件好事。和盖茨英雄所见略同的是美国企业家詹姆斯斯托尔斯,他在捐出10亿多美元之后说,他不想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因为那样会毁了他们的一生。而巴菲特就更绝,多年前就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然而我们中国的传统是“子承父业,天经地义”,父母总希望在生前多挣点钱和省吃俭用然后把尽可能多财产遗留

7、给孩子,让孩子少受点苦。如果课征遗产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人们在生前把钱拿出来刺激消费、带动内需。目前开征遗产税所涉及的人不会太多,开征遗产税促进消费的作用不是直接的,对社会即期消费作用不会太大,但它作为一项制度,对提升我国中长期消费预期有一定作用。3 1.1.2调节收入差距,缓解两极分化,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遗产税历史上就被给予了“劫富济贫”、实现社会公正的厚望。虽然遗产税只是在公民死亡时方才开征,但由于其通常只针对一国里极少数巨富(一般只占总人口的)收取,而且其税率相对而言较高,因此,遗产税这一个在特定时刻收取的税种,便可以起到一个平衡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对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产生一个阻

8、力,使得这部分财富可以在社会中重新得到分配。4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挑战是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因此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经济调节手段,而遗产税正是一种难得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5我国追求机会平等,课征遗产税可以让富人与穷人在起点的差距缩小,在以后的几代奋斗中让贫富差距逐渐消失,从而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1.2遗产税的作用1.2.1鼓励社会公益捐赠行为在西方,那些富人们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慈善事业是一件十分常见并且为人们所崇尚的事情。他们都像卡内基一样,认为 “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已经将个人财富的6

9、0%捐给了慈善机构,世界二号富豪巴菲特只打算留200万美元给儿子,其余的300多亿美元全捐给社会。索罗斯也早就明确表示,他准备将自己的遗产捐给本国的公益机构和东欧的教育机构。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即使美国取消遗产税,仍有50%的美国有钱人打算把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给社会。6相比之下,我国的那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思想觉悟可就没有高到美国人的这个境界,而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地位也相当尴尬。究其原因,和我国尚未确立遗产税制度有很大程度上的关系。 美国是世界上遗产税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遗产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最高达55%。这就使得如果富人们带着巨额财产入坟墓的话,光就遗产税

10、一项就足以给其继承人带来巨大的税负。同时,美国的税法给富人们提供了一个合法避税的机会,就是社会公益捐赠免征遗产税。也就是说,捐赠给公益慈善事业,既可以为后人省下一大笔遗产税,又可以在自己生前留下乐善好施的美名而流芳百世,何乐而不为?这也就成了美国富人热衷慈善与社会公益捐赠的重要原因之一。7我国应该在这点上向西方学习,鼓励我国富豪多从事公益捐赠活动,然后给予他们其他方面的优惠。1.2.2有利于防治腐败。一旦遗产税开征,那些贪官污吏冒着巨大风险所积聚起来的财富,在其死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遗产时,不仅其遗产来路难以说明,而且,反而会为其继承人带来巨额税负。考虑到这种种不利,或许他们以后就不会再甘愿顶着触

11、犯刑律的危险,去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遏制贪污腐败的作用。8在这点上我国有学者持反对意见,甚至认为开征遗产税有可能会强化腐败动机,理由是现在我国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完善。1.2.3能增加财政收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中,税收是极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得力工具。它一方面可以适度限制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加财源,增强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能力,更有效的补偿低收入者。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遗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当然能增加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主要对企业征收,而对所得税尤其是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比重较低。随着国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国家税收

12、也应进行适当调整,即由企业向个人转移。开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有利于税制结构调整,逐渐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91.2.4容易产生避税行为为了逃避遗产税,人们会尽力减少可能成为遗产的资产,这种逃税行为一般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把资产转移到不征收遗产税或者开征遗产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近年香港由于开征遗产税造成海外投资下降,大量资金外逃,制约香港经济的发展,为了吸引资产,使其发展成为资产管理中心和成为亚洲瑞士的目标,香港已经取消了遗产税。台湾有会计师指出台湾的遗产税高达50%,有钱人一定会设法进行租税规划,将资产转移海外,另外因为寿命长,租税规划手法灵活,台湾的遗产税

13、越征越少。10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香港取消遗产税,内地反而开征遗产税,就会使内地资产大量流入海外。11二是采取提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提前把房屋等不动产赠与自己的小孩或是用小孩的名义购买房屋等)。因此出现了“300万别墅户主才4岁”,12还有“产权转让催生娃娃业主”等等的现象 。13这些都会成为遗产税开征不容忽视的阻力。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制度,将遗产税和赠与税一起开征,从而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方式而逃避遗产税的征收。142.遗产税的税制分析2.1总遗产税税制总遗产税税制是指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14、。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总遗产税税制。总遗产税税制税源集中,税入及时,征管便利,成本较低,但由于没有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即没有考虑继承人继承财产数额的大小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不同继承人负担同比例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分配不够公平合理。2.2分遗产税税制分遗产税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多采用差别税率。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税制。分遗产税税制,较为公平合理,但是计算复杂,既要考虑总遗产的具备分配且要对分散的继承人分别征税,这

15、样造成税收成本较高,且容易被逃漏税。2.3混合遗产税税制混合遗产税税制是将总遗产税税制和分遗产税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税制,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的再课征一次遗产税。纳税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等。多采用累进税率。表现形式为“先税后分再税”。伊朗、意大利、菲律宾等国实行此种遗产税税制。混合遗产税税制,既能保证税收,又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但是计算复杂,征收成本很高。从理论上看混合遗产税税制最为完善,但是管理难度最大,在实际中难以操作,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分遗产税税制,理由如下:一是分遗产税税制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的不同以及继承人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这既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家庭观念,即强调关系的亲疏远近对法律上权责关系的影响;也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相吻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过高与过低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即体现公平。分遗产税税制考虑总遗产的具体分配且要对分散的继承人分别征税,正好体现了公平和合理。二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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