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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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经济法学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另外,当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3、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

2、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5、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答:即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现的。2、试论述何为“揭开公司面纱”。答: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股东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对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

3、的独立人格,而要求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其目的是防止欺诈,防止通过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律义务。 “揭开公司面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公司与其股东为同一人格。2.确认某个集团公司为一个单纯的商业实体。这个理论的含义是,当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要求权力。这是一种公司人格否认理论。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答:一)时间的概念不同。公司设立是一个过程,是一系列的准备行为。公司成立只发生在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公司的成立时间。(二)行使的主体不同。公司设立是由国家、法人或自然人行使的一项私权

4、利,通过行使这项私权利,通过一系列的设立活动,并由国家登记机关认可后,完成公司设立的全部过程。是投资者在行使私权利和投资行为联系在一起。公司成立行使的主体则是国家,公司成立必须由国家登记机关认可。国家登记机关为各地的工商局。(三)主体资格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股东的机构筹备处,还没有法人资格。 “筹备处”也叫“设立中公司”,而“设立中公司”相当于合伙关系,它有两种命运:一是被登记机关批准,债权债务关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不被登记机关批准,由发起人或出资股东自己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由全体发起人或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而公司成立,意味着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

5、。公司成立后,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来承担责任。4、非法占有者要想取得对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哪些条件。答:先占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先占的标的物是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西方不是;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先占人在占有物品时有客观上足以使他人认为先占人有据为己有的表示;必须为无主物。5、什么是标准合同并且试评析标准合同。答: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标准合同

6、。有些还需要经过部门审核或者备案。比如劳动合同。 标准合同一般都是书面合同,大部门也是合同法上写明的有名合同。非标准合同,一般只要意思表示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协议,包括口头约定都是非标准的。三、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1、张力于2011年7月13日买了一份机动车全险,已付完款项,并且双方已经签完保险合同。当天晚上23:50,张力在开车行驶的过程中不慎撞到路障,车被刮花,并撞得变形。张力马上打电话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并说明理由。答: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原因: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计算期间时,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张力于2011年7月13日买了一份机动车全险,

7、是在当晚23:50出现的事故,并且他立即打电话报案,没有在第二天,故保险公司不用赔偿。2、李先生到百货大楼买了一台电视,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决定购买展柜里的样品,由于样品陈列在外,显得有些陈旧,原价5000元,现百货大楼只卖给李先生3500元,二者约定明天付款。但晚上百货大楼发生了火灾,电视被烧毁,李先生拒绝付钱,并声称该由百货大楼承担责任,李先生的说法有道理么?你的观点呢?答:李先生的说法不对。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该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就已经生效。这时候标的物的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因为是特定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已经由买卖关系转为保管关系,而保管关系规定,如果不是由于保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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