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八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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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的八大形式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八种形 式。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 明自己主张的方法。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 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才 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不同诉讼阶段,证

2、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 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 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被法庭最终采纳才有意义,而法庭采纳 证据的标准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 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 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

3、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 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 时必须持客观立场。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才可以认定其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这种证据事实材料所表现 出来的关联性。一般有两种形式: 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证据的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 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

4、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例如,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2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 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过程与取得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 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利

5、,如他人的隐私权、住宅安全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等。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后,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证据的八种类型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 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的承认两类。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其目的在于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后果。当事人的承认,是

6、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 的事实的真实性表示同意的陈述。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 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 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的表现 形式多种多样。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打印与刻制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 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 图案等等。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 诉讼

7、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证 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 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 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 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和较强的证明力。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 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 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

8、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等。 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 管和使用。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 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 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证人证言 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 的陈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 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9、都有 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 供证明。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 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 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员,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 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民事诉讼中

10、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 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 力鉴定结论等等。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且在一定鉴定机构工作。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5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 定人有责任在法庭上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鉴 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 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

11、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 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 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 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 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 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

12、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 实地记录。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 事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可以重新勘验。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具备客观性 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要可靠、内容完整性放 方面要可靠以及发件人的真实可靠;同时电子数据具有合法性才能具有证据效力,也即电子 数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和掌握各种证据本质与形式,有助于当事人和律师调查、搜集、整理与固定证据, 并结合各自证据特点分析、证明案件事实,从而为打赢官司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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