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不责众”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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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不责众”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对“法不责众”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颇有成效。然而,在依法治国的时空条件下,屡次出现的“中国式哄抢”、“中国式过马路”等“法不责众”现象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心理因素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现象不仅削弱了法律权威性和时效性,还给当前的法治建设埋下隐患。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进入矛盾集中的敏感阶段。近年来,一些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体现了我国“法不责众”心理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冲突,同时破坏着我国的社会秩序,对维稳工作造成了威胁。无论是官方还是各界学者的态度都已表明,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秩序管理的重大

2、问题之一。因此,对于“法不责众”现象的社会心理的研究,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依法治国;法不责众;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A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Law Does Not Punish the Public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in China has achieved gre

3、at success.However, under the condi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he phenomena of no blame for the law such as Chinese style looting and Chinese style crossing the road which appear repeatedly run counter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governed by law, in which psychological fa

4、cto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henomenon not only weakens the authority and timeliness of the law, but also buries hidden dangers i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t present, China is in a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as entered into a sensitive period

5、 with concentrated contradictions. In recent years, some unexpected mass incidents reflect the general existence of the psychology of the law does not punish the public, reflect the social conflicts, destroy the social order of our country, and pose a threat to the stability maintenance work. The at

6、titudes of both officials and scholar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have shown that mass incidents have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issues affecting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order in China.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n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the phenomenon of law does not blame the masses has not only great t

7、heoretic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profou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the law does not punish the public;mass incidents;social psychology目 录一、 引言1(一)研究背景“法不责众”心理普遍存在1(二)研究意义1(三)国内研究现状1二、 “法不责众”的起源与概念界定2(一) “法不责众”的起源2(二) “法不责众”的概念界定3三、 “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原因4(一) 群体违法成本小4(二) 纠

8、正群体违法成本大4(三) 良好法治环境的缺失5四、 “法不责众”心理普遍存在的现象的分析以群体性事件为例5(一)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分析61. 工具理性62. 从众心理73. 法不责众心理74. 群体情绪感染85. 借机发泄心理9(二)参与者心理的成因探究91. 社会分层刚性化带来不公平感92. 交流渠道不畅引发社会不信任感10五、 基于参与者特征的预防和处置对策11(一)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11(二) 建立健全现场应对机制12(三) 建立健全事后处理机制14六、 结语14参考文献16谢 辞17一、 引言(一) 研究背景“法不责众”心理普遍存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现代化

9、的伟大进程中,属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随着改革日益深入和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不断变化,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层明显、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涌现等在发展中未及时消化的社会问题积累起来,且呈进一步激化的趋势。我国于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于1997年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但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值得拷问。现实中,对于群体性事件,我国政府往往本着“维稳”观念来“息事宁人”,法律的权威性被削弱。目睹了法律实施过程的脆弱与不公后,民众意识到仅

10、凭个人的力量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法不责众”心理和群体性违法关系逐渐产生并驻扎在社会中。在缺乏社会沟通和有效宣泄渠道的情况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被削弱,逐渐由通过个体的力量升级为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诉求或宣泄不满情绪,旨在寻求来自上层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群体性事件剧增。稳定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前提,恶性群体性事件直接扰乱了社会秩序,为我国的维稳工作带来了严重威胁。如何重建法律信仰、根除民众的“法不责众”心理,从而预防和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重大难题。 (二)研究意义“法不责众”现象中对违法行为的宽容有违立法宗旨,不利于法制建设方针的贯彻实施,是

11、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该现象最核心特点就是违法者所具有的“法不责众”心理。群体性事件是“法不责众”心理普遍存在的现象的典型代表。本文从“法不责众”的相关理论入手,首先分析该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再以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为研究对象,分析参与者的心理类型及特征,探究该心理的成因进而从法治心理的视角提出破解该难题的对策,以期为消除“法不责众”现象和心理提供借鉴和参考,解决由此产生的带有社会转型时期特点的新问题。“法不责众”属于观念层次概念,亦也属于法治心理范畴,其法治对策如果符合相关心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将达成事半功倍之成效。 (三)国内研究现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积累和激化的社会

12、矛盾集中爆发出来,加上民众对法律与政府处理事件的不信任,“法不责众”似乎变成了一条定律,群体性事件出现了加速增长的迹象。这一现象,使得国内许多学者将注意力放在了对该问题的研究上。综合来看,研究角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政府处置的角度。该角度的危机处置,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与事后处理。实际上,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大部分原因是群众的利益受损,而寻求另一种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则是事件爆发的直接目的。从危机管理角度出发的学者,注重该类事件的预警机制和从酝酿到爆发过程中的内在规律,强调通过收集和分析群众的舆论信息,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部分学者则主要从如何处置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对和解决群

13、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与措施。上述研究角度重点关注在事件发生前、中、后期政府面对以及处理危机的能力。社会转型的角度。从这一角度出发的研究,将群体性事件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人民内部的矛盾未及时处理而使不满情绪堆积,进而激发利益冲突的群众行为。该角度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是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众性行为。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8页。这一研究角度关注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源头,而没有提出应对该类事

14、件的对策。二、 “法不责众”的起源与概念界定(一) “法不责众”的起源“法不责众”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的一句俗语,意指某种行为即使含有部分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当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或群体性时,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和大众心理,这句话似乎已经成为了大众心照不宣的法律惯例。“法不责众”最早出现于小五义第38回中,“智爷去后,先走五十人,喝上不回来了,又走五十人也不回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石玉昆:小五义,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0页。在法律可以为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的封建社会,“法不责众”现象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法是封建统治阶级

15、用以维护统治的工具,是生长于专制土壤中的“恶法”,它不体现甚至剥夺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其实施也并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如果依据当时的法大规模惩戒被统治者,将会激起民愤,原本就处于被压迫状态下的民众将会群起而攻之,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暴动。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地位,不得不做出妥协,放弃惩罚众人而仅惩戒带头者。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当代社会,“法不责众”现象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认真思考。在法治社会中,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种需要人人遵守的规则规范。人人知法却不守法,“法不责众”这一落后观念的普遍存在,反映了民众对于法律的错误认知和态度。现代意义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民众的行为本身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前提之上的,即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第1-2页。但该行为是以群体为单位发生,人数多、范围广的特点使得此类违法行为无法受到惩罚或因惩罚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的情况。典型行为包括哄抢、行人集体闯红灯等。违法是群体性的行为,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参与该行为的众人。既不能违背现有法律,又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还要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在人数众多的责任主体面前,执法人员也陷入了无法一一责难的尴尬困境。所以很多时候执法人员都不得不采取睁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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