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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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

2、、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

3、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政府批准。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2 情况通报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五)经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

4、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需要补缴的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按照以下内容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国土部门核算后,报政府审批。 第八条 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减、免、缓。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总建筑面积在202X平方米以下(含02X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202X5000平方米(含00平方3 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0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

6、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3平方米;核定容积率大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0。第十一条 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确定

7、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并报政府审批。 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4 收。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规划、国

8、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有关部门

9、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5 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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