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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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资委20059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主题词:企业 投资 意见 印发 通知 抄报: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抄送:各区(县)国资委(办)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印发共印100份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监督

2、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坚持企业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1、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2、企业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

3、2)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求;(3)符合企业主导产业和规划发展方向;(4)符合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和融资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3、严禁或限制企业以下投资行为:(1)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2)严格控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等高风险金融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3)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4)严禁企业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二、切

4、实履行投资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职责 4、企业是投资的操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方案;负责投资分析和后评估工作。 5、企业应确保投资职责落实到位。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投资部门,配备专业的投资人员,明确投资负责人;同时,投资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应组织协调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投资目标统一,任务分解合理,责任落实到人。 6、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

5、、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 7、市国资委派出的企业国有股权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要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人发表意见,并按要求报告投资决策及实施情况。 8、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和财务总监要负责对企业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三、依法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全过程管理 9、企业要加强投资前期论证工作。企业投资决策前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最主要的依据,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的可行性为主要内容。企业重大投资

6、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论证,并将意见反馈给企业。 10、企业要加强投资决策的程序规范。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都应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11、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企业经营层应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决定和确定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12、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合同内容要合法、公正,不

7、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13、企业要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事项,其中重大投资事项要单独披露。 14、企业要加强投资的产权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受让的条件及程序。 15、企业要加强投资的收

8、益管理。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16、企业要加强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 17、企业要加强年度投资分析总结工作。年度终了,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总结报告,全面反映企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项目回报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通过投资活动带动产业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情况,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四、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备案和报告制度 18、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19

9、、企业下列重大投资事项须向市国资委备案: (1)向境外投资;(2)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3)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4)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 (5)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6)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 (7)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8)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9)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20、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10、(见附表),并附报以下材料: (1)重大投资事项申报备案的请示;(2)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3)可行性研究报告;(4)有关投资协议;(5)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6)资金来源专项说明; (7)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21、企业下列重大投资事项须向市国资委报告: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报告附送要件参照第20条备案所需材料。 22、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市

11、国资委书面报告:(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23、企业对下属子企业涉及本意见第1 9条、第21条的重大投资事项,应按第20条、第21条规定向市国资委备案或报告。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第22条所列事项,企业应按规定报告市国资委。 五、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 24、市国资委将进一步落实对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产权代表未按照出资人指示发表意见,未按规

12、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管理情况;监事或财务总监未按规定履行投资监督检查职能,未及时报告投资监管情况,严重失职和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投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的,对为逃避备案而故意将投资额化整为零进行投资的,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对不按规定签订投资合同的,对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对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损害国有权益的,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导致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权益的,扣减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绩效年薪;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

13、方面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市国资委将督促企业加强对子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子企业投资应符合本意见关于投资原则和方向、投资和监管主体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和全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备案和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子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投资损失究制度,制定专门的投资监管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附表: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名称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投资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资类型长期股权投资口长期债权投资口固定资产投资口无形资产投资口短期投资口其他投资口投资对象(标的)企业直接投资总额分期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自有资金借款拨款其他资金注:填写比例52;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及结构投资或建设期限(年)预期投资内部收益率投资备案材料董事会决议口董事会会议纪录口可行性研究报告口有关投资协议口投资方情况说明口资金来源说明口政府批文口专家论证意见口法律顾问意见书口其他材料:补充说明: 企 业 意 见同意申报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 国 资 委 意 见同意备案: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注:1、本表一式四份,企业二份,市国资委留存二份。 2、表中金额单位为万元。3、表中带口栏为选择项,在对应口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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