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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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从业行为,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 业健康发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八局职工奖惩 办法和水电八局干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八局全体员工。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水电八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 的员工,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第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诫相结 合,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

2、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 原则。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行政处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应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开除。”)在 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 撤职处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范围,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本规定,视 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 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局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六条 组织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 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除职务、

3、调离岗位、除名等。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 规定,视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工 程局批准后实施。被除名处理的,应按规定报工程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七条 经济赔偿。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 处分或组织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工程局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进行经济赔偿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经济赔偿建议,报所在单位或工程局批准后实施。经济赔偿除 用于弥补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所剩余赔偿金全部上交工程局财务部。第八条 职位禁入。员工因违纪违规受到撤职级以上处

4、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 制度。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 业务范围内岗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工程局负责实 施。第九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其劳动合同自行 解除,并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因工作过失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缓期执行者,可不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其它刑事责任或因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处罚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组织组 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并 解除

5、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 准;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任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第十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赔偿。对经 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 损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1、一般经济损失在1-5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20%赔偿;2、较大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含)的,按经济损失的1-15%赔偿;3、重大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10

6、%赔偿;4、特大经济损失在50 万元以上的,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违纪违规人员拒绝经济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应该起诉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经济赔偿按月从违纪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 20%。也可以由违纪违规人员一次性交纳经济赔偿金。第十一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从处分决定下达时(下同)一年内不得 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二年内不得 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在三至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单位同职级(层次)的负责人和原业务岗位负责 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人民法

7、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终身不得担 任工程局范围内任何职务。第十二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限一 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处 分。第十三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 应同时撤销。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撤 职处分的,追处撤销现任职务处分。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 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五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 班子做出违纪

8、违规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根据领导班 子成员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六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违纪违 规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

9、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给予处分的;(二)在应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六)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包庇同案人员的;(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九)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九条 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 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 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 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二十

10、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 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严格执纪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有关人员的错误性质、情节,正 确划分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误的界限。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的送达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业务划分,由相关职 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详见文书送达回执)负责。因职能部门原因,未能及时送达处分 决定或处理意见书,视情况给予责任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局书面申请复 审。逾期未申请复审,按无异议执行。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企业

11、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并不 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 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企业造成 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 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在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和 经济效益评价,不执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承揽工程、技术项目改造、 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企业造成特大损失的,给予

12、撤职或留用察看 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企业资源浪费的;(三)因失职、渎职导致工程发生重大(严重不合格品、)大(较大

13、不合格品)或一 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工程局质量奖罚办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四)因失职、渎职导致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五)违反工程分包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给企 业造成损失的;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一)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事故的;(二)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提供伪证的;(三)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四)本单位发生一般、较大、

14、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五)事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工程局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九条 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 或者购入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15、(三)购入产品的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流失、变 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六)应进行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的;(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三十条 在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同投标人员串通,损害国家、 企业利益的;(四)作为派驻到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因违 规操作、关联交易等非正常经营性亏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五)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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