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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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综合水平, 加快做大做 强的步伐, 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 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给予正确 引导的、 公平公正客观的、 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 系,现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思想是:结合我国国 情,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 客观公正地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素质, 全面科学地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的 健康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评价工作。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 均可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综 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 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二)未按时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义务的;(三)填报评价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不能参加当年度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收入水平、继续教育情况、注册会计师队伍状况、处罚和惩戒 情况等四个方面。评价办法采用设置指标权重与备抵项目直接抵 扣相结合的百分制方式。第六条 评价办法设置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和两项备抵指标。 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分别为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和 CPA 人数;两项 备抵指标为行

3、政处罚情况和行业惩戒情况。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 1)总收入权重占 70;( 2)继续教育情况权重占 20,由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 才数量两个指标构成, 这两项指标在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中所占的权重 分别是 70%和 30% ;(3)CPA 人数权重占 10;(4)两项备抵指 标直接扣分,其中:行政处罚中,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 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一次扣 8 分,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扣 10 分;行业惩戒中,受到训诫的一次扣 3 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 扣 5 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 7 分。第八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得分 =总收入情况得分 +

4、 继续教育情况得分 + 注册会计 师人数情况得分 - 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 其中:(1)总收入情况得分二(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X100X70 %( 2)继续教育情况得分 =(某事务所继续教育情况 /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X100 X20 %继续教育情况=70 X接受培训完成率+3 X领军人才数量( 3)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 =(某事务所 CPA 人数 /当年最多CPA 人数)X100 X10%(4)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 = (某事务所总收入 /当年最高总收 入)X当年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次数X 10 +当年受到单 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 处的次数X8 +

5、当年受到训诫的次数X 3+当年受到通报批 评的次数X5+当年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X 7第九条 综合评价的各项指标具体说明如下:(一)总收入,指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以事务 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时确认的实际收入数据为依据。 当 年最高总收入,为当年总收入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二)继续教育情况, 包括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数量两项 指标。接受培训完成率,指截止到评价年度末,会计师事务所内完成 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领军 人才数量,以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注协组织的行业综合能力测试, 并 选拔为领军人才后备军的人数为评分基数, 每增加一名领军人才

6、该指 标增加 3 分;最高分为 30 分。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为当年继 续教育情况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三)注册会计师人数,以评价年度末( 12 月 31 日)会计事务 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为依据。 当 年最多 CPA 人数,为当年 CPA 人数领先的事务所的数据。(四)处罚和惩戒情况,包括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指评价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财政部等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和注册会 计师协会给予的行业惩戒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记录的数据为依据。 评价时只计算会 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 会计师事务所因

7、同一事 件,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分别计算其接受的行政处罚和行 业惩戒的扣分值;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上三项或其中任 意两项并处的,只算做一次行政处罚。第十条 参加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并按规定交由所在地的地 方注协审核。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分所需填报会计师事务所 分所基本情况表 (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 ),并交由分所所在地的 地方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 发现填写情况严重失实,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 情况 表和辖区内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 最终得分,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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