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11398723 上传时间:2023-09-0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一、 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

2、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

3、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 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

4、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

5、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1、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3、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

6、信的良好形象。4、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5、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6、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

7、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

8、按要求缴纳会诊费。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

9、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6委托人按收费标准,在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后,交纳鉴定费。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1. 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的案件;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进入

10、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5.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及检材是否齐备;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九、收案登记制度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送鉴材料等。二、接受委托时要认真核对、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是受理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三、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

11、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四、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十、回避制度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十一、出庭制度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

12、在单位进行协助。3 、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

13、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

14、参观、访问、交流等。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十三、法律责任追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

15、,并责令其改正: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