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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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监控制 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 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 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 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 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 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 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

2、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 在场监护。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 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 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 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

3、试 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 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 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 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 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 0.2%范围内,应以测 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

4、置和支线 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 进行防爆检查,严禁失爆。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 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 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 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 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 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

5、记表、 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 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 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 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 则追究停用者责任。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 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 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 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 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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