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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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

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4、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

5、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 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

6、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用于施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

7、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8、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 7 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 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9、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

10、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 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1、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

12、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

13、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 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 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 对隐蔽工程、 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未经监理单位验收

14、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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