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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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甲方:(企业或个人)乙方:(集体经济组织)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第

2、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

3、个月。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

4、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第七条项目资金支付:(一)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项目启动保证金(若项目实施主体都是甲方,在安置点动工后的30日内,乙方应将该资金支付给甲方用于项目建设);(二)甲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应付乙方总额减去已付启动保证金后的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和额度为:。第八条双方确认并经批准的规划设计

5、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先报批、后变更”的办法办理。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第二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九条甲方投资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并给农户按约定住房安置完成后,扣除安置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后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委托都江堰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第十条整理拟出让宗地,批准的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地,具体规划用途为。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并按照出让费为每平方米大写元(小写元)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加上应向市政府缴纳的税费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或

6、按双方约定,按要求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如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需另行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如甲方竞买成功,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给乙方:(一)竞买成交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前期整理款可抵作成交地价款;(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第一期:在甲、乙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签字盖章后日内,甲方须缴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前期整理款可抵作成交地价款;第二期:在甲、乙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签字盖章后日内,甲方须缴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

7、写元)。第十四条乙方同意将挂牌起始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溢价部分按照甲乙双方:的比例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作为前期投资整理回报,整理回报可抵作甲方成交地价款。如该宗地挂牌出让成交,但甲方未能竞买成功,乙方同意在土地成交后日内将甲方整理款全额退还甲方,同时将挂牌起始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溢价部分按约定比例支付给甲方,作为前期投资整理回报。第十五条甲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乙方应同意并配合按现行征地政策标准办理征收土地手续,落实补偿、安置,届时国有土地出让的收益与乙方无关。第三部分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保证项目费用按协议约定到位,并按进度及时拨付,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二)项目

8、实施必须首先启动安置点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实施建新区(开发区)建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合同制度、项目监理制度、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资金审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制度。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负责进行基本情况、资源调查;同意项目实施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二)在项目所在村(组)成立项目议事委员会、监事会和村民协调小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做好本项目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确保工程质量提供组织保障。(三)项目竣工前,乙方负责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新增耕地应及时落实承包耕种工作,不得荒芜。(四)乙方负责做好项目涉及对农户的各种

9、补偿、补助、搬迁。负责统规统建安置房分配或为统规自建户划拨宅基地等相关工作。第十八条违约责任(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或安置农户或验收不合格的,按赔偿乙方。(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或验收不合格的,按赔偿甲方。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均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第二十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仍未启动农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第二十一条如甲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功,出让期间及出让后,

10、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土地补偿款(不含地上建构筑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归乙方享有,乙方对甲方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第二十二条本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立项、验收等事宜由甲、乙方与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第二十三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各执壹份。第二十八条附委托书。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年月日备注:该协议为规范文本,系日后办理土地手续的必须资料。附:委托书为又好又快实施我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经我社2/3以上社员代表同意,现委托村农业合作联社就引进社会资金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相关事宜,并与投资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特此委托。委托方(公章):法人代表:社员代表: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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