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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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 个操作节点详解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20 个操作节点详解(含 138 个步骤 指引)阅读提示: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 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可 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 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 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 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 本文自诩为一

2、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 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1.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 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人。如有诉讼参及 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2. 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 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 代表人的证明。3.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 下列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 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当事人有 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 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

4、位的证明 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 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 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4.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 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 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 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 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

5、册登记资料为 准。5. 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及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 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 悉情况。6. 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7.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 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 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

6、应当允许记者作为 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二、宣布法庭纪律8. 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及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 庭纪律如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 喧哗、哄闹;(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诉讼参及人发 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 接听电话;(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不得实施其 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9. 在法庭审理

7、过程中,诉讼参及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 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 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 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核对诉讼参及人身份10. 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 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及人出庭人员的身份。如书记员已核 对过诉讼参及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简单核对即可,可

8、以宣读名单的 方式进行。11.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次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 确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当 事人姓名及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及讼争案件有关联的,还 应核对其常用名、曾用名等。12. 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应规范、具体表述。比如,对 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XX(字号)业主”; 没有起字号的,应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表述为“个体户”。 再如,“经商”应表述当事人在XX公司的具体职务

9、或股东身份、“老 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13. 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应核对其所在的省、市、街(或 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还应核对具体的幢、单元和房 号;居住农村的,则核对省、县、镇、村等。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应 及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所在地及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一并 核对。14. 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后,应核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以及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 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15.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核对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

10、代码。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 文本确定;无登记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住所地为准,但在法 庭调查阶段应查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16.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前或诉中有变更的,应对变更前后的 名称一并核对;住所地有变更且诉讼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对变 更前后的住所地一并核对。17.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注意: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 则只核对清算组负责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 法人,则核对破产管理人,不必核对其法

11、定代表人。18.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中使用简 称。但须注意以下四点:(l)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 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简称。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2)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字号或行业, 同时,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有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 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如“北京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可简称“大地公司”,不宜简称“贸 易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 称“北京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 以简称“建行北京分行”。(3)事

12、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 俗成的简称。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北京市工商局”。(4)简称应当前后一致,并避免出现全称及简称、原告及被告、甲 方及乙方、供方及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19.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 核对时同自然人。20.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核 对时同自然人;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核 对时同其他组织,并对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时同自然 人。21. 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应核对每位诉讼代表人的身 份,核对时同自然人。22. 关于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1)委托

13、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核对其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及 职务。(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 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 属的,还应核对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 呼,不宜用昵称。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 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核对其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应 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核对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及住址等信息。(

14、4 )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时,还应核对 其具体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5)多名委托 代理人的核对顺序:近亲属代理的排在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当事 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排在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 之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排在一般授权之前;律 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排在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之前。(6)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应一并 核对。23. 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 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审判长应宣布确认出庭的诉讼参 及人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四、宣布开庭24. 宣布

15、开庭前,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25. 因合议庭是代表人民法院开庭,故审判长应宣布“XX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不宜宣布“XX人民法院XX庭现在开庭。”26为体现法庭的威仪和庭审的连贯性,宣布开庭的内容应当简洁明 了,不宜及案由、审判程序等内容混在一起一并宣布,审判长可在“X 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之后宣布:“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上诉人) XXX及被告(被上诉人)XXX及(原审)第三人XXX纠纷(案由)一案。”27. 案由应严格按照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法发201142号)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五、宣布案件由来及审理方式28.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

16、原告XXX因本案纠纷, 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XXXX年XX 月XX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 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29. 第二审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上诉人XXX因本案纠纷,不 服XX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受理本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本 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30. 如有追加当事人、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止诉讼、恢复审理、 延期审理等重要程序事项,应依时间顺序一并简要予以说明。31. 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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