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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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界采矿典型案例篇一:越界采矿侵权纠纷案例 (1601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双桥区通桥乡联合煤矿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川市永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矿区相邻,从2003年起,被告越界在原告矿区开采至今。2004年3月,经相关部门以及被告等八煤矿的托付,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地质勘测设计院对相关矿井的矿权进行调查测量。其结论为“通联煤矿+315双连炭巷,+322双连炭巷均已超出自身采矿登记的矿界最低高(+430m),进入永和煤业公司矿界范围平面位置

2、85m,高程55m,+365双连炭巷向北延长长度462m,向南延长551m,+322双连炭巷向北延长长度483m。”被告已开采或破坏原告的煤炭资源量为12156吨和5796吨,价值达300多万元,被告的违法行为侵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马上停止侵害,不再开采原告矿区的煤炭,赔偿原告的损失20万元。被告通联煤矿辩称,原告所供应的报告是不科学,不应当采信,我煤矿没有开采原告矿区的煤炭,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矿区,2004年4月,为解决永川、大足、双桥八个相邻矿井矿产资源纠纷问题,经重庆市煤炭工业局举荐,受永川市中小企业局、大足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双桥

3、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八个相关煤矿(含被告)的托付,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地质勘测设计院担当了永和煤业公司、通联煤矿等八个煤矿的矿权调查测量工作,并作出了永川大足双桥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2004年4月28日,渝煤2004第7号,重庆市煤炭工业局、重庆煤矿平安监察局、重庆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关于解决永川市双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有关平安生产问题会议纪要载明,为了制止永川市、双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确保相邻煤矿平安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重庆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4月13日在永川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召开了解决永川市双

4、桥区大足县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有关平安生产问题的会议,参与会议的有永川市中小企业局、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双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双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共24人。与会人员本着的原则,仔细听取了永川大足双桥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大家认为该报告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状况,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依据一三六地质队的实测报告资料认定有越界开采或越界行为的煤矿有通桥联合煤矿等七个煤矿,并限其于2004年4月20日前必需退回到法定采矿权属范围内。二、依据一三六地质队的联测资料,上述七个煤矿的越界状况如下:2、双桥区通联煤矿+

5、365双连煤巷水平方向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的向西35m,向北462m,向南551m;+322双连煤巷水平方向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向西85m,向北483m;向下越界进入永和煤业公司垂高55m;三、鉴于涉及非法越界开采的煤矿跨区县市,市煤炭工业局依照煤炭法,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依照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煤矿平安监察局依照煤矿平安监察条例,依法对非法越界开采的煤矿进行惩罚。四、凡是非法越界开采或越界行为的煤矿待市有关部门的处理确定下达后,依据永久性密闭质量标准要求对贯穿井巷进行密闭。2004年5月27日,渝双国资监字(2004)第008号矿产资源行政惩罚确定书,对被告超越划定矿区范围开采作出了没收违

6、法所得10000元,罚款1500元的惩罚,被告交纳了上述款项。2005年5月23日,渝煤2004第8号座谈纪要确定了密闭位置,要求被告在+429水平下山口和+429水平南翼风眼口各作永久性密闭一处。被告亦依据规定进行了密闭。篇二:越界采矿”与“无证开采”惩罚之辨案例(1437字)越界开采,其行为的本质属于无证开采。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但在惩罚方式上有所区分。案情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经群众举报,在龙楼镇与昌洒镇交界处发觉了非法开采锆钛砂矿的机组。经现场调查测量后,确定是文昌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越界采矿。经查,东山公司于2007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

7、取得了文昌市昌洒镇白岭西锆钛砂矿区采矿权,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2007年11月,东山公司与龙楼镇全美经济社3个村民小组签订了890亩临时采矿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2008年5月,东山公司起先安装机组进行采矿。现场调查发觉8部机组采矿,其中有5部机组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东山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30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组织专家组鉴定,东山公司越界开采锆钛砂矿价值10254万元。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非

8、法所得10254万元,并惩罚款30762万元”的行政惩罚。评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越界采矿,违反了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破坏相邻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布局,简单引发平安事故。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干脆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文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针对当事人越界开采状况,请专家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责

9、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符合法定程序,定性精确,定量适当。但应指出的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吩咐,而非行政惩罚。采矿权,顾名思义,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益。这个权益不是一个无限的权益,而是一个有限定条件的、必需履行相应义务的权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在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相应的合法采矿权益,其采矿行为本质属于无证开采。但越界采矿更有隐藏性,两者在惩罚上也有肯定区分:对越界采矿的,采矿者已有的采矿权将负连带责任,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采矿权

10、人来说,是剥夺了其在合法区域内的采矿权利,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惩罚,其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而无证采矿由于没有采矿许可证可吊销,所以,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比越界采矿的惩罚额度要高一些。尽管惩罚上有区分,但从本质上讲,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本案中,从罚款数额上推断,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规定的5万元底线,假如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后,没有再发生越界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当事人在取得采矿权后,作为露天开采,其运用土地的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所承载的矿区范围一样,而当事人从当地村集体租用的89

11、0亩临时用地中,只有265亩在其矿区范围内。另外,不管是租地采矿还是临时用地采矿都不合法,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篇三:相邻矿越界开采资源案例(1421字)原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老虎冲煤矿(以下简称老虎冲煤矿)与被告攸县兰村乡石联村青山排煤矿(以下简称青山排煤矿煤矿)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负责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双方的托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老虎冲煤矿诉称:2003年7月被告擅自启开该矿的密闭井,横矸进尺40米越过两矿公界限进入原告矿区范围采煤,原告向村委会、乡政府反映状况,乡政府要求原、被告协商解决。2003年12

12、月4日原告部分股东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与被告签订了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但被告不按协议的约定,接着在原告的开采范围内掠夺性开采,造成原告可开采的部分煤层不能开采。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原告部分股东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被告越界开采,系侵权行为。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314400元。原告老虎冲煤矿供应了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见:1、原告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享有合法的采矿权。2、整改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已越界开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青山排煤矿煤矿违反停产令进入禁区冒险作业制止看法。以证明

13、整改通知书下达后,被告仍越界开采作业的事实。4、调查笔录一份(被调查人刘石联)。以证明被告越界侵权的事实。5、调查黄云华的笔录一份。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6、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该协议是部分股东所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7、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依法缴纳了国家税费,享有采矿权和运用权。8、老虎冲煤矿股东协议书一份。证明老虎冲煤矿的股东位11人及其股份安排状况。以证明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签订,侵害了多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事实。9、评估报告书一份。以证明青山排煤矿越界开采进入老虎冲煤矿开采煤矿资源的价值314400元。10、巷道贯穿测量的调查看法和补充看法各一份。

14、以证明被告越界开采侵权的事实。11、证人邱继福作证的证言。证明当时其他股东并不知道老虎冲煤矿与青山排煤矿签订了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事实,当获知该协议后,股东找过相关部门,要求终止协议的事实。以证明该协议的签订,侵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被告青山排煤矿煤矿辩称:我矿是依据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12月4日签订的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的其次条所约定的:“平巷上部甲方(原告)同意让出斜坡32米归乙方(被告)开采”范围内开采的,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协议。依据湘求是矿权评字(2004)029号评估报告书所鉴定的结论,我矿也没有超越协

15、议书所规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其行为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评估报告书所提到的8、9煤层非我矿开采,而是2002年期间由原矿主皮子明、谭秋华开采所致。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青山排煤矿煤矿供应了如下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见: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资格证书等。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合法的采矿权。2、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原告范围内开采资源,是经过双方协商的,未侵扰原告的合法权益。3、巷道贯穿测量的调查看法和补充看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开采行为符合双方协议范围,未侵扰原告的合法权益。4、调查黄云华的笔录一份。证明煤矿资源开采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5、煤矿购买协议书一份篇四:吉山铁矿越界开采一案案例分析(1783字)2012年1月15日,吉山铁矿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协议,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吉山矿区采矿权,有效期6年至2010年1月止,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批准矿区面积0。1759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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