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21春《金融法》离线作业一辅导答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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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21春金融法离线作业一辅导答案1.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2.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B该特别约定无效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BD3. 下列各项中

2、,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个体工商户 D合伙企业下列各项中,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个体工商户D合伙企业ACD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黄金经营业务范围的是( )。A.黄金制品B.含黄金矿产C.含黄金“三废”D.含黄金化工产品参考答案:B5. 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无效B.退回支票给出票人C.持票人可自行补记D.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参考答案:D6.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在商标权领域内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权利损害的行为有两

3、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假冒之外,还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品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显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将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必具有欺骗性的故意,而不正当

4、竞争以欺骗性的故意为实质条件;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被侵犯的商标必须是事先已经注册,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到的商标不一定注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将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明显地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将仿冒的商品或服务误以为是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致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提示 一些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身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但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7.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

5、是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该如何处理?()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C本题考查合伙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所以根据本题情形,丁在合伙人丙

6、反对的情况下,其入伙是无效的,他不是甲、乙、丙合伙的合伙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因合伙经营产生的责任。8. 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一般认为是由美国柯德威尔教授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员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

7、度。这项制度被视为是预见性环境政策的支柱,它对转变环境管理思想起关键作用,是实施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石,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围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如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纲要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或纲要,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后,在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

8、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是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专门制定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这项制度在我国正日臻成熟。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有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后评价三种:(1)规划环评,即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二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

9、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关于规划环评的程序,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建设项目环评。

10、环评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法规定,这类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并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即要求在环评中必须有公众参与。第二类是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管理上要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对其产生

11、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与规划环评相比,项目环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公众参与的要求限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在报批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3)后评价制度。环评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指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进

12、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异,总的趋势是范围不断扩大。 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的对象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具体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于建设项目环评,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

13、、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用水量和来源、各种废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地质水文情况、气象情况、自然资源情况、人文环境情况等。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

14、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此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9. 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

15、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A货运代理关系B船务代理关系C外贸代理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正确答案:C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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