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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5篇范文 第一篇: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0410 【实施日期】 1800410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火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
2、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章名】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
3、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第十条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确分工,负责检查保管。水罐车、泡沫车的执勤人员,分工保管的器材如下: (一)班长:分水器、安全绳、氧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 (二)驾驶员:吸水管及其
4、扳手、滤水器、异径接口、帆布水桶; (三) 一、二号员:水枪、水带、水带挂勾、泡沫枪(勾管); (四) 三、四号员:梯子、水带、水带夹、护桥、断电工具; (五) 五、六号员。梯子、水带、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药箱。 第十一条消防中队电话室、了望台,应该根据需要配备执勤人员和器材设备,保证昼夜执勤。 【章名】 第三章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主要是。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立即出动,扑救责任区的火灾,或按照上级的命令,扑救其它地区的火灾。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在执勤时,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责任区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报警时; (二)当责任区以外发生火
5、灾或爆炸,接到上级命令时; (三)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四)当发生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接到上级命令时。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必须迅速着装登车;执勤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车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集中非执勤人员,准备再次出动。 【章名】 第四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执勤队长的职责: (一)组织好执勤力量,检查全体人员的执勤情况和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二)掌握责任区的情况,熟悉灭火作战计划,领导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三)指挥
6、执勤力量出动,乘指挥车或首车到现场; (四)执勤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认真填写执勤记录(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班长的职责: (一)带领全班进行学习和训练,熟悉责任区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二)确定战斗员的分工代号;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执勤情况,保证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完整好用; (四)执勤时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执勤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时,带领全班迅速登车,待命出动。 第十八条战斗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二)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 (三)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四)听到出动
7、信号时,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十九条驾驶员的职责: (一)维护保养好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充足,车辆完整好用;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发动消防车,做好出动准备; (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五)出车回队后,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排除,恢复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通讯员的职责: (一)迅速、准确接受报警,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车证(见附件二); (二)将出车证送交执勤队长,报告火灾地点,并乘指挥车或首车出动; (三)熟悉调集暗号和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维护保养
8、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通讯畅通。 【章名】 第五章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保证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在每天上午上操上课前进行调班。各班清点保养车辆器材后,全体人员列队集合;执勤队长进行交接班;接班执勤队长调整落实执勤人员、车辆,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在星期日和节日要坚持执勤,不安排学习和训练;离队休息的人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减少执勤车辆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事情需要离队时,必须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队,并按时回队销假。
9、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设置门卫,担任警戒,接待报警的群众,保持车库门前道路畅通。 第二十六条消防车库内不准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保温炉时,要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电话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不准他人擅自动用通讯、信号设备。 第二十八条执勤人员在驻地训练时,尽量不要使用执勤器材,以保证及时出动;外出训练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并保持通讯联络。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保障执勤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熟悉责任区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和实地演练,检查和维护消防水源等项工作,必须按照上级部署,有计划地进行。 【章名】 第
10、六章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执勤人员的组成、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的执勤人员,由正、副大(支、总)队长、政委(教导员),战训科(股)长、参谋、调度员、通讯员和指挥车驾驶员等组成,轮流担任执勤任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必须昼夜执勤,当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和两个以上中队出动时,立即前往火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出动后,留队干部要组织其他人员执勤,准备再次出动。 第三十三条大(支、总)队执勤指挥员,负责领导各中队的执勤工作,检查执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谋人员,负责协助大(支、总)队指挥员掌握各中队的执勤情况,经常进
11、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写大(支、总)队执勤记录。 第三十五条调度员,必须熟悉通讯暗号,检验通讯设备,保证联络畅通;接受报警后,掌握火灾情况,迅速调动执勤力量;做好调度室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通讯员,必须随时接受报警,每日公布气象情况,负责维护保养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做好通讯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指挥车驾驶员,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好指挥车辆,接到命令随时出动,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篇: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一九八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
12、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
13、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
14、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第十条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确分工,负责检查保管。 水罐车、泡沫车的执勤人员,分工保管的器材如下: (一)班长:分水器、安全绳、氧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 (二)驾驶员:吸水管及其扳手、滤水器、异径接口、帆布水桶; (三) 一、二号员:水枪、水带、水带挂勾、泡沫枪(勾管); (四) 三、四号员:梯子、水带、水带夹、护桥、断电工具; (五) 五、六号员。梯子、水带、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药箱。 第十一条消防中队电话室、了望台,应该根据需要配备执勤人员和器材设备,保证昼夜执勤。 第三章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主要是。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立即出动,扑救责任区的火灾,或按照上级的命令,扑救其它地区的火灾。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在执勤时,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责任区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报警时; (二)当责任区以外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上级命令时; (三)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