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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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C一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

2、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

3、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 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

4、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 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 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 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 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

5、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 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

6、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 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 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 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 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 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 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 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

7、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 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 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

9、务按 照 1.5% 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

10、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

11、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 照 2.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 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

12、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 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

13、,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 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 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14、,按照 2%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 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 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 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5、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 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 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 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 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 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 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 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 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 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 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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