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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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工作纪律,对全体职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治空饷20135号)的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请假审批规定(一)职工因公外出请假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须在外出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领导批准后方可离

2、开。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1普通职工外出,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2副科级干部外出,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3各科室及实体单位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返回单位后到办公室领取出差审批单履行报销手续。4副处级干部外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5职工外出前应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外出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需及时向批准人报告

3、。(二)职工因私请假规定职工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无故旷工。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1普通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2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3各科室及实体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4副处级干部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5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按以上规定审批。(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填写请假条进行审批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假,事后需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规定请假不来上班的将按旷工处理。当月加班可以抵扣当月病假、事假。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将考勤表和请假条交人事科,依此发放工资。二、销假规定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返回单位当日向请假批准人当面销假,由批准人在请假条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三、请假期间的待遇(一)病假待遇规定1职工请病假的,填写请假条应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的,视为事假,按事假相关规定执行。2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

5、绩效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者,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发放。4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5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7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超过一个月

6、不足六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不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8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 ,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9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10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11因公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12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二)事假待遇规定1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

7、天不足一个月者,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发放。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绩效工资停发。4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三)婚、产、丧假规定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其婚假为18天。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护理假为15天。3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4产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停发。5婚、丧、护理假期间

8、工资照发。四、未按规定请假的处罚规定1迟到1小时以内,按迟到处理,一个月内累计2次迟到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期间擅自提前1小时以内离开的,按早退处理,累计2次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的,按旷工半天处理。2无故旷工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档案工资21.75天旷工天数)。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可以辞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3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请事假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5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五、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六、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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