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现象之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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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现象之法律浅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网络上 而”恶搞”也成为了其中的一种方式。而网络恶搞是否属于侵犯权 利的行为,也颇有争议。本文欲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对解决的办法进行探讨。关键词:网络恶搞;侵犯权利;法律浅析说到网络恶搞,人们普遍的感官认识该是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开始,此后,各种恶搞作品不断涌现,有对电影作品的恶搞、 有对历史人物的恶搞、有对古典人物的恶搞、有对公众人物的恶搞, 也有对普通人物的恶搞。这些恶搞不断的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和认知 误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恶搞是否属于侵犯权利也就成了 一种争议。一、恶搞的含义和内容经查证,现今的汉语词典对”恶搞”一词并没有专门的定义和解释。而最早为人们知道的是,这词是出现在日语里面,又称作kuso 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了 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然后再经由网络传到 香港、继而全中国。而香港周星驰的”无厘头”表演 ,认为是恶搞 文化的一种形式。而何谓恶搞,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恶搞 是人们以调侃、幽默或讽刺的心态,运用游戏、flash电影短片等形 式,对事物(图片、文字、影视作品等)进行具有幽默、讽喻意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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