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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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化,防止和减 少事故的发生,现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 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 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 罐车)

2、。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 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四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 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 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 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 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 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七条检验

3、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 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八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九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 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

4、性能检验报告; 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 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 ,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 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十一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 或拆除。 第十二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 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十四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

5、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 温或升温,防止造成造伤。 第十五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 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 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 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 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内部空

6、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体积比)之间。必要时, 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 彻底清扫干净。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电压的规 定。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十八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 第四章 检验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 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 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

7、规定。 第二十条检验的一般程序检验的一般程序(图),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 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检验的基本要求 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 含量测定等。 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 法: ()表面探伤; ()射线探伤; ()超声波探伤; ()硬度测定; ()金相检验; ()应力测定; ()声发射检测; ()耐压试验; ()其他。 第二十二条外部检查内容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外表面的腐蚀; 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检漏孔、信号孔

8、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压力容器与相领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运行的稳定情况; 安全状况等级为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第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角接; ()搭接; ()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封头(端盖); ()支座或支承; ()法兰; ()排污口。 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纵、

9、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 ()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过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 化的,应重点复核。 表面缺陷 ()腐蚀与机构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 原因。 ()表面裂纹 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

10、不小于焊缝长度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的;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 钢堆焊层的;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 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 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 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 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 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

11、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 趾裂纹。 ()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壁厚测定 ()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易腐蚀、冲蚀部位; 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到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 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 可能性。 材质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 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 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 ,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 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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