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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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醫學大學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範本)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教授(以下簡稱乙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緣甲乙丙三方為技術移轉授權事宜,特立本合約,並同意下列條款:第一條:技術來源本項技術係乙方執行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甲方所有。第二條:移轉技術範圍一、技術名稱: (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二、技術內容:前述技術之技術資料及諮詢指導等服務。(詳如附件一)三、授權範圍:丙方可非專屬使用、實施、重製、修改本技術資料並販售本技術資料所發展之技術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以 下簡稱本產品)之權利四、產品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進行 之研發及相關產品。五、授權方式:本合

2、約為非專屬授權,由丙方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及其他獲得專利國家實施本授權技術。第三條:技術移轉與實施一、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授權技術資料交付予丙方。二、產品上市期限: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 年內完成應用本授權技術內容所製造之產品並有商品上市,實施方式應依丙方所提開發計畫書詳如附件二所述方式進行。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成品或停止開發計畫,應書面通知甲乙方,經甲乙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或終止本合約,否則甲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第四條:義務及責任一、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為期 個月共計 小時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技術若要求乙方提供更詳細之諮

3、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二、保密責任:三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所有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乙方之損失。第五條: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計算及付款方式一、權利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繳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

4、亦不退還。二、衍生利益金: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每年應就該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X為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經會計師查核之前一年內使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經甲方認可後,乙方於接到甲方認可通知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三、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之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分別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甲方,丙方需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四、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乙方營業所查核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產品之銷售收入金額,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

5、拒絕或阻撓。若經查發現有低報衍生利益金之情事,丙方除應補繳差額及利息外,如差額欲乙方應付金額之3,丙方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甲方於民國 年 月底前,不再授權其他廠商利用本授權技術。民國 年 月後,甲乙方得經雙方之共同認可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惟應以書面通知丙方。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三、丙方將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

6、乙方,經甲乙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四、丙方利用本合約授權技術製造產品銷售之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應儘速通知甲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五、本合約倘有專利權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丙方應立即通知甲乙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六、丙方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甲乙方使用,惟甲乙方就此部份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該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

7、慧財產權者,與甲乙方無涉。第七條:無擔保條款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甲雙方盡力協助乙方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二、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乙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處理。第八條:技術資料更新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對本技術如有更新時,應通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得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第九條:違約處理一、丙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

8、個月仍未付清,甲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二、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時,願付甲方總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丙方若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第十條:合約有效期限本合約自甲、乙、丙三方簽署日起 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二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第十一條:合約終止處理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甲乙方獲得之技術資料、結清利益金。二、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

9、完成者,該產品得繼續販賣,但丙方仍應依本合約第五條之規定支付甲乙方衍生利益金。第十二條:合約修改方式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同等權利 甲乙方再授權本技術與他方時,授權條件若優於本合約,丙方得要求享有同等條件。第十四條:履約保證一、丙方於簽約時即應提供甲方履約現金、設定質權之銀行定存單或銀行保證書之保證金三十萬元正。二、丙方得於利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之產品上市後,憑該產品之銷售證明,要求甲方退還此項履約保證。三、丙方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本授權

10、技術產製產品上市者,應書面通知甲乙方要求延長上市期限或提前解除合約。否則甲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四、丙方若於本合約終止時仍未能利用本授權技術產製產品上市者,得由甲方召開評審會議,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退還丙方履約保證金。第十五條:管轄機關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六條:聯絡管理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

11、,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姓名:職稱:電話:(二)地址:台北市吳興街250號乙方聯絡人姓名:職稱:電話: 傳真:地址:丙方聯絡人姓名:職稱:電話: 傳真:地址: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第十七條:合約份數本合約書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所屬服務機構及丙方各執存一份。 立約人甲 方:臺北醫學大學 (簽章)代表人:地 址:台北市吳興街250乙 方: (簽章)系所單位: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丙 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印信)代表人: (簽章)(兼連帶保證人)地 址:公司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號:中 華 民 國年月日附件一 授權技術內容附件二 開發計畫書 ( 股份有限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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