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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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达拉特旗境内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 现违反法律、 法规的水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拉特旗境内黄河干流(毛不拉 孔兑至吉格斯太梁家圪堵扬水站)管理范围内河道及 10 条 一级支流 (十大孔兑) 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务的巡查。第三条 达拉特旗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巡查的组 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 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达拉特旗防汛办黄河堤防管理所、罕台川河道 管理所、哈什拉川河

2、道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 具体组织和管理。各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所属各站的管理范围, 并明确其 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职责。第五条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 引发水事违法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第六条 河道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 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 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三)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 架泵或堵坝等修建临时 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四)在河道管理

3、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 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 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 的活动;(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荒地,破坏生态植被的;(九)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 从事旅游开发 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 动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巡查:各管理所每

4、星期对所管辖河道进行一次巡 查,汛期主要险段每天巡查一次,其他三天巡查一次。洪水 期应酌情增加巡查次数。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每个月对所辖重点河道巡 查一次,同时对各管理所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或各水管所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对所辖河道的重要河段;靠村庄及容易产生水事纠 纷的河段;重要工程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涉河非防洪 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数及组织形式视情况进 行。第八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水政监察大队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 做好巡查后的登记 记录工作,记明有关事项。水政监察大队、

5、各管理所应指派 专人负责河道巡查记录的登记和河道巡查档案的管理。各管理所应在巡查结束后将巡查情况报局水政监察大 队。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于二日内报局领导。 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第九条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 6 小时内由水政监察分队上报至局领导(报告格式见附表 2)。经确认属重大水事案件的,应及时 报水政监察支队。第十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分为一般、较大、严重、重大四类。(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 指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内; 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

6、方量在 20 立方米以下;河道内非法耕 种不超过 100 亩;违章建筑不超过 200 平方米等影响不大、 损害较小的案件;(二)较大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 1000-10000 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 20-100 立方米;河道内非 法耕种在 100-200 亩;违章建筑在 200-300 平方米等影响较 大、损害较重的案件;(三)严重水事违法案件: 指经济损失在 10000 50000 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 100-200 立方米;河道内非 法耕种在 200-300 亩;违章建筑在 300-400 平方米等案情复 杂、损害严重的案件;(四)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指案件特别复杂

7、, 影响重大, 损失在 50000 元以上;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超过 200 立 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超过 300 亩;违章建筑超过 400 平方 米等案件。上述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十一条 一般水事违法案件: 由水政监察人员现场及 时处理,并报市局水政监察市备案;其它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在 2 小时内赶赴 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有关文书和调查报告,及时报水政监察 大队领导,由水政监察大队领导审查后报局领导决定是否立 案并确定调查处理人员。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局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

8、管理范围内的水 事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第十三条 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 水政监察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2、及时处理水事纠纷,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3、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 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 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 处分:1 、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3、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出现行政处罚 错误或败诉案件的;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5、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塔管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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