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发票管理办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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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发票管理办法篇 书目 发票运用管理规定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运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运用专用发票。运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运用

2、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选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

3、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详细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4、)。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改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其次项信息改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

5、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精确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

6、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须

7、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8、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9、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其次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次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10、购买方必需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供应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其次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

11、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其次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发票遗失管理规定方法 (一)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所需资料: 1、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四份; (4)加盖公章的遗失状

12、况书面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发票领购簿。 2、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加盖公章的遗失状况书面材料; (3)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对需在新闻媒体声明的,纳税人须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声明词)。 (二)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 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三)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

13、额,开票单位。 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供应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

14、复开具发票”。 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肃穆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需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供应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干脆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须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供应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留意审核与所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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