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10404865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4.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马幺坡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使作业环 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逐步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经矿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单位本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 实施方案。一、成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或组织总指挥:徐永忠副总指挥:肖显伦组员:罗瑞军 焦子俊 朱家松 罗齐富( 驾驶员) 兰色标(驾驶员) 李树仁 蔡兴智 常文朝 邢飞一、工作职责:1、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员 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2、负责落实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各个车间职业病

2、防范工作 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我单位操作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干抛、切割等工 种,危害及防范明细如下:1、粉尘:采掘过程中会有大量的粉尘产生,空气中的粉尘被呼 吸到口、鼻、肺内,同时,干抛过程中有一定的噪音产生,从事此工 作的人员须配备防尘口罩、手套、耳塞等防护用品,并且要同时启动 排尘扇。职工长期在大理石粉尘环境下工作,长期吸入粉尘可引起尘 肺。粉尘作用于呼吸道黏膜,早期引起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分 泌大量黏液,以阻留更多的粉尘,久之形成肥大性改变,最后由于黏 膜细胞营养供应不足而萎缩。经常接触粉尘还可引起皮肤、耳、眼等 的疾病。为解决粉尘的危

3、害,矿计划在第二季度对粉尘设施行改造预 算经费为 15 万元。三、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由本矿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人员)于 9 月统一组织到平坝区中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 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 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 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 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 全面治疗。体检经费:2 万元四、职业卫生培训计划1、培训对象:工矿内所有员工2、

4、培训时间:2016年8月3日3、培训内容:(1):职业病的概念(2):职业病的危害(3):职业病的防范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 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 安全。5、培训经费:2 万元。五、资金保障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 极配合矿职业病防护计划,矿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 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平坝县马幺坡煤矿 2016 年 5 月 18 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 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实 际,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 定义3.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 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 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 机构

6、设置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 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 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 职责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 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 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 金落实等问题。5.2 安全保卫部职责:5.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5.2.2 确定矿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 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

7、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 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 建立工作;5.2.4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 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5.2.5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5.2.7 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 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3 人力资源部健康查体工作。5.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 位,并妥善安置

8、。5.3.3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5.4 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矿)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 安保部根据矿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 部门申报,接受监督。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7.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的权力;7.1.3 了解

9、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 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7.1.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7.1.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 力;7.1.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7.2 尘、毒、噪场所规定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 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7.3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7.3.1 预防措施7.3.1.1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10、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 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 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7.3.1.2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7.3.1.3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 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 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7.3.1.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 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

11、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3.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7.3.2.1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 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 自动化、连续化。7.3.2.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 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7.3.2.3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 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7.3.2.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 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7.3.2.5

12、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 转。7.3.2.6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 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 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3.2.7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 止职业病的发生。7.3.2.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7.3.2.10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 设冲洗设施。7.3.3

13、 职业卫生管理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 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7.3.3.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 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3.3.3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 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 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7.3.3.4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 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 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 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

14、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7.3.3.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 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7.3.3.6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 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7.3.3.7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 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7.3.3.8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 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 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7.3.

15、3.9 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8.1 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 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矿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 一次。8.2 卫生监督部门对矿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 次每半年一次。8.3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 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8.4 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 录。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总则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 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 制定本操作规程。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高温。在施工 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 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班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