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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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 20141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 5月 28 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

2、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

3、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

4、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第八条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 年,评价期为每年1 月 1 日

5、至 12 月 31 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第十一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 分。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 1、附件2)进行扣分。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 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 给予适当加分奖励。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

6、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以下简称计算方法 ,见附件 3)执行。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 分别为:AA 级: 95 分X100分,信用好;A 级: 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 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C 级: 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D 级: X60 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7、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

8、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申诉。第十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 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

9、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 30 日。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省级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于每年的1月 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 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每年的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 月 15 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五)全国汇总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

11、少于 10 日。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连续两年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 级。第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 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 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 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 级。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 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 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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