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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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SDFDZD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55-SC0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9-3-31 发布 2009-3-31 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管理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

2、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的原则。(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四)坚持

3、“五同时” 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 目标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9种事故和2项控制指标:(一)人身死亡事故;(二) 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重大火灾事故;(四)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七)性质严重的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八) 误操作事故;(九)有人员责任

4、的一般设备损坏事件;(十)控制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十一) 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第七条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三)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八条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 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二) 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三) 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

5、类障碍。(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简称“四不伤害”)。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第三章 责任制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

6、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 全面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二) 规划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战略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六)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七)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

7、系和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八)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九)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十)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十一) 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8、。第十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同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多

9、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

10、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

11、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

12、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危害预防和控制第三十条各单位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任务分析等工作,对本单位发电、基建、多经系统存在的危害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计划。本规定所称危害,是指生产工作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13、,包括可能发生危险的能量、危险物质、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工器具和行为等。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害,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国家、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要求及外单位的经验教训,每年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 “两措”计划,相关规定应遵循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基建项目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在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如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运行操作等之前,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

14、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并严格执行。危险点分析工作应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之前进行。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采购、租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装备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采购、租赁说明书中提出具体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之前,应对相应的新作业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第三十四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

15、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五条公司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三十九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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