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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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事会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929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集团公司监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条 集团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

2、会组成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外派监事三人,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二人。第五条 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派;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从监事会成员中确定。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第七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1.本集团公司职工;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

3、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第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兼任,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的情况,执行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和建设和运行情况;(二)检查集团公司财务,对集团公司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集团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集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公司负责

4、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三)监督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当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四)指导所投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集团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

5、会其他重要文件;(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法律法规和国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四)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二)及时、全

6、面掌握集团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四)向市国资委汇报监事会工作。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监事在监事会中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

7、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三)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的工作报告;(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第二十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第二十

8、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五日和两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9、急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表决意见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对

10、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书面说明。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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