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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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 电 气 部 分 第一章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 第4.1.1条 运行中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本体、励磁系统、冷却系统等主要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以及测量仪表和信号装置等应可靠和准确。 整个机组应能在规定参数下带额定负荷和允许运行方式下长期运行。 第4.1.2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装设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水轮发电机还应装设强行减磁装置。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经常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同时设有手动调整励磁的装置。 第4.1.3条 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应在系统电压降低时保证达到制造厂允许的最大(极限)励磁电压。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则强励电压一般不低于

2、正常工作值的1.52倍。 第4.1.4条 采用同轴直流励磁机的主要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除容量小的励磁机损坏时允许长期停修者外,宜设置一组备用励磁装置,其接线方式应保证无需将发电机解列,即能迅速将主励磁装置换用备用励磁装置。主力发电机还应备有励磁机的备用电枢。 采用交流励磁系统的汽轮发电机,应备有交流励磁机线棒、整流元件及易损件等备品。 第4.1.5条 在安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机房内,应备用干式灭火器。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还应装有机内灭火装置,一般用水灭火。对上述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 第4.1.6条 氢气冷却及水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所有冷却及密封系统的管路,如冷却水管、氢气管、油管

3、、二氧化碳管等,均应用漆着色。 接通氢气管路的仪表,应与电气仪表分开安装在不同的屏上。 第4.1.7条 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和交接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按制造厂的技术条件及部颁有关规定进行。 第4.1.8条 新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如测试结果证明并未受潮,则无需干燥,可即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大修时,如未更换线圈,则除有明显落水的情况外,可无需进行干燥。 对处于冷备用或待安装状态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线圈受潮措施。对水内冷发电机应吹净线圈内存水,以防冻坏。 第4.1.9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部颁有关试验的标准,进行预防性试验。在特殊情况下

4、如需增减项目或变更标准时,应由运行单位(新机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确定。 第4.1.10条 未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及征求制造厂意见,不得任意改变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结构及其铭牌参数。 对技术改造后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进行全面试验,确定各项额定参数,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 第4.1.11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般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自同期方式并列的采用,应根据系统运行条件、机组状态和冲击电流对机组的影响决定。可采用自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的发电机,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订明。 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采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 第4.1.12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定、转子线圈、

5、定子铁芯以及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最高允许监视温度(在额定运行参数下),应根据温升试验结果确定,其值应低于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高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线圈的允许电流应使线圈、铁芯和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温度不超过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低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电流允许增加的数值应根据发电机的结构、容量和制造厂技术条件确定。 第4.1.13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而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发电机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其定子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发电机的最低运行电压应根据稳定运行的要求确定,不应低于额定值的

6、90%。 发电机的最高运行电压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但不得高于额定值的110%。 第4.1.14条 正常情况下,冷却介质的参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不得过负荷运行。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可参照表4-1-1。对内冷却式发电机,则应根据试验确定。 表 4-1-1 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1.101.121.151.251.50过负荷持续时间min60301552 第4.1.15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持续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按

7、下列规定: 1.在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行时,汽轮发电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水轮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2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 2.在低于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各相电流之差可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应根据试验确定。 第4.1.16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短时间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参照下列规定。 1.对表面冷却式汽轮发电机: 式中 I2负序电流标么值; t时间,s。 2.对内冷却式汽轮发电机,应通过试验来确定。 第4.1.17条 发电机无励磁运行的允许负荷和持续时间,应通过试验和根据系统稳定的要求,验算确定。

8、对不允许无励磁运行,或无励磁运行对系统影响大的发电机,应加装失磁保护。 第4.1.18条 发电机在电动机状态下运行的可能性和允许持续时间,应按原动机的工作条件和系统稳定条件确定。 第4.1.19条 发电机允许作调相机长期运行,但励磁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欠励磁运行的允许运行定额,应由特殊的温升试验和稳定验算确定。 第4.1.20条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系统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卸负荷停机。对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装设100%定子接地保护装置。 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在故障未

9、查明并消除前,允许发电机运行的时间,应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订入现场规程,但该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h。对大容量发电机,该项时间应尽可能缩短。 第4.1.21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的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 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金属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在故障寻找过程中,应在励磁回路内接入两点接地保护装置。水轮发电机(凸极式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时,不得继续运行。 第4.1.22条 在正常情况下,氢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额定氢压下运行,此时油、气及密封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可靠投入。 氢内冷的汽轮发电机不得在空气冷却条件下运行。 第4.1.2

10、3条 氢冷发电机在氢气置换后和运行中,机壳内氢气纯度(按容积计算)应达到96%以上,气体混合物中的含氧量不超过2%,在任何工作压力和温度下,氢气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 对运行中的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纯度和湿度,应连续进行监视或定期分析。 第4.1.24条 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安装或大修后,应用压缩空气试验其气密性;在运行中应定期测定其漏氢量。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和计算出来的一昼夜漏气量,以及运行中允许的漏氢量和测定周期,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可参照有关规定。 第4.1.25条 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静止和转动时的密封油压,应大于氢压,其数值根据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密

11、封油压应大于氢压2.94104Pa以上。备用密封油泵在工作密封油泵跳闸或油压下降时,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或在油系统中再加装高位缓冲油箱。 第4.1.26条 装有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应有能满足10天运行耗气量,和置换一台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次所需的氢气储备量,同时要储备置换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次所需的二氧化碳或氮气。 对于无制氢设备的发电厂和变电所,氢气的储备量应适当增加。 第4.1.27条 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冷却水系统,必须采取防止锈蚀和堵塞的措施,要有足够水量和可靠的水源,还应有必要的测量和监视仪表及报警装置。 第4.1.28条 水内冷发电机和同

12、期调相机的冷却水质应定期检查,水质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第4.1.29条 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当线圈中无水流通时,不得起动。 第4.1.30条 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期限进行大修。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则应在运行半年至一年后进行一次大修。以后的大、小修间隔时间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 厂用电系统 第4.2.1条 火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系统的母线,一般按锅炉机组分段。 第4.2.2条 高压厂用母线和接有重要负荷的低压厂用母线均应有备用电源,并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的火电厂厂用电系统,应有事故保安电源。 第4.2.3条 正常情况下厂用电系统应

13、与系统并列运行。当系统周率大量下降,危及厂用电系统安全时,可与系统解列运行。专用的厂用发电机组亦应安装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 第4.2.4条 厂用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应保证重要厂用辅机电动机能自起动,容许自起动的容量及电动机应根据计算,必要时经试验后确定。 第4.2.5条 火电厂厂用电系统不应接入与本厂生产无关的负荷。 第4.2.6条 电动机型式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其容量和起动力矩应与所带动的机械设备相匹配,并满足冷、热态起动的要求。 第4.2.7条 电动机的安装应考虑就地检修的可能性,如不能就地检修时,则应考虑必要的起吊和运输设备。 第4.2.8条 电动机

14、安装及检修时,应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及预防性试验。 第4.2.9条 备用厂用母线的电压应保持在额定电压的95%105%之间,否则,宜采用适当的调压措施。必要时,允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运行。 第4.2.10条 在电动机每个轴承测得的振动,不应超过表4-2-1的数值: 表 4-2-1 电动机轴承振动允许值 同期转速r/min300015001000750及以下轴承振动允许双振幅mm0.050.0850.100.12 第4.2.11条 在电动机及所带动的机械上应划有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写明“起动”和“运行”的字样,并标明电动机所属辅机的名称。 第4.2.12条 电动机轴承的允许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2.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4.2.13条 处于备用状态的电动机应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三章 电力变压器 第4.3.1条 安装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屋外变电所,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4.3.2条 钟罩型油箱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当考虑在现场检修时,应设置能起吊上节油箱的永久或临时式设施。 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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