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10319091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X 页数:62 大小:59.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参考)(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泓域/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环氧树脂公司治理手册x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4二、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7三、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8四、 信息披露制度12五、 信息披露17六、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20七、 内部人控制概述22八、 董事及其类别24九、 董事的任职资格26十、 董事会的规模28十一、 董事会的职权29十二、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30十三、 监事会的职权31十四、 监事及其职责33十五、 产业环境分析34十六、 双碳背景下海上风电规划超预期,大幅拉升风电材料需求36十七、 必要性分析38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39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42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42二十一、 SW

2、OT分析50二十二、 人力资源分析59劳动定员一览表59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69.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6000.00(折合约69.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87500.28。其中:主体工程59019.84,仓储工程14247.1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708.68,公共工程6524.64。(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有限责任公司将项

3、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聚醚胺:高性能固化剂,下游应用广泛供应或将持续偏紧。聚醚

4、胺作为环氧树脂的高性能固化剂,用于生产高强度、高韧性的复合材料。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预测,风电用聚醚胺需求将从2021年的3.83万吨增长至2025年的6.07万吨,2021-25年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2%。伴随着海上风电的持续扩张,同时结合国内供应商的产能规划和实际供应情况,国内聚醚胺的供给仍将持续偏紧。(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277.5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7939.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95%;建设期利息784.8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1%;流动资金8553.69万元,占项目

5、总投资的22.95%。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7939.01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4079.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120.25万元,预备费739.68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725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60115.27万元,纳税总额6073.82万元,净利润9042.69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7.51%,财务净现值3187.01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41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6000.00约69.00亩1.1总

6、建筑面积87500.28容积率1.901.2基底面积27600.00建筑系数60.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92.012总投资万元37277.582.1建设投资万元27939.012.1.1工程费用万元24079.0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120.252.1.3预备费万元739.682.2建设期利息万元784.882.3流动资金万元8553.693资金筹措万元37277.583.1自筹资金万元21259.553.2银行贷款万元16018.034营业收入万元72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0115.276利润总额万元12056.927净利润万元9042.698所得税万

7、元3014.239增值税万元2731.7810税金及附加万元327.8111纳税总额万元6073.8212工业增加值万元20666.9113盈亏平衡点万元31383.17产值14回收期年6.41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7.5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187.01所得税后二、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

8、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

9、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三、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

10、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

11、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

12、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13、、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

14、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人的行为。不一定是为了自己谋利,也不一定是为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而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第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也是利用内幕信息的又一种形式。四、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两种模式。(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1、从信息披露法律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