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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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2002年10月18日11:03 华商报 因为明星逃税被查和个人所得税的广泛征收,“税”越来越引起普通老百姓的强烈关注。10月15日,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正式开始施行。记者在西安市国税局法规处了解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有113个条款,对原实施细则修改了60个条款,原实施细则为8000余字,修订后增加为12000余字,与1993年4月颁布实行的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对税收征管中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实现了突破,有诸多条款与老百姓和企业密切相关公民生存所需基本用品不得查扣“家中最值钱的电视机被抱走抵税之后,有农民愤而服毒自杀”。刚性税法,

2、能否也有“柔情一面”?类似税务执法悲剧,今后将不再重演新细则中新增的人性关怀条款,吸引了媒体的广泛注意。新细则第59条规定:司法、执法部门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执行标的物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人员解释说:“这意味着,虽然公民的偷税行为该受到处罚,但是税务执法部门不能因此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这个条款明确了“税收征

3、管中长期未能解决的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被称为新细则最大的突破,开了我国法制建设史的先河。据了解,即使在国外,类似问题也极少有借鉴经验,只有日本、韩国有类似规定。5种关系应回避涉税资料存10年“我在税务局有熟人,税想缴多少就缴多少,想不缴就不缴。”今后,听到这话,您可别轻信。新细则强调税务机关自身的建设,特别是人的管理。为了堵塞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税收征管漏洞,新细则特别规定了回避制度。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等5种关系,就应当回避。此外新细则第6条规定,国

4、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并实行上下级互相纠错机制。另外,为了做到征管公平公正,制止徇私舞弊,新细则提出要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引人注目的是,第28条要求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高科技设备的规定将进一步堵塞纳税人偷漏税的渠道和空间,以保证税收足额入库。另外,对于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也规定了10年的保存期,以备税务和司法部门日后查找。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都说纳税光荣,可我老老实实缴了那么多年个人所得税,却没个凭证,我想不通。”张先生的困惑相信许多人都有过。以前由于信用制度的不够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新细则提

5、出“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强调信息共享。如第10条“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的规定,将可使两个税务部门在更好的合作基础上加强征管。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第4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明确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体现了对诚信纳税人的应有尊重。被查封的财产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税收细则既用严厉的规定防范纳税人偷逃税,又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

6、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新细则第67条规定,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申报和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新细则第30条还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我国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新细则第49条明确了承包人、承租人能够成为纳税人。这一规定肯定了税务机关虽然不负有市场主体的管理权,但负有对纳税主体的管理权限,成功地解决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的这样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

7、难以解决的问题。规范企业关联交易防范非常避税以后,一些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的业务和资金“来来往往”,进行非法“避税”,可得小心了。新细则规定了许多具体反制关联企业偷逃税的措施。第51条明确界定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并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第54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5种情形。同时,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第55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这些措施对于规范国内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关联交易活动,防范其非常避税和偷税漏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密性。由于目前国内上

8、市公司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新细则加大一些上市公司的税收成本。欠税不缴甭想出国“不补缴清欠税,想拍拍屁股出国,没门!”今后,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将在出国、开立银行账户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新细则通过离境清税制度、欠税公告制度、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欠税的管理。新细则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新细则还明确,税款征收优于所有权力,这意味着滥用权力拿税法送人情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新细则明确

9、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解决了由于稽查局独立执法资格不明确而产生的困扰。如果一些部门不配合税务执法,也要受相应处罚的规定,则有助于共同“织网”,加大对偷逃税的打击力度。整体而言,新细则在加强税法刚性,强化税收征管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面实现了突破,相信新细则将成为税收征管难题的“克星”。本报记者李亦南张国政 解读征管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09 字号:大 中 小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律无效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项内容是严

10、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的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具体规定。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

11、、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完善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3条第二款而增加的内容。四

12、、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账号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防止税款流失而增加的内容,它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五、新增对有关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的处罚规定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

13、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内容是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处罚规定,是新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此项规定的制定,将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供法律保障措施。六、提高对税务代理人违法的处罚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具体

14、处罚规定,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是对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七、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新实施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中:八、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本条规定是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保密范围。从正面它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稳私,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它也从反面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九、对税务人员回避制度作了具体细化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这条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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