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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10-29公布 2007-11-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6)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和发证(7)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4)5.3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5.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0)6 证书和标志 (23)6.1 证书(23)6.2
2、 标志(2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5)8 收费 (25)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6)10 附则(26)附件1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7)附件2 申请产品汇总表(42)附件3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检产品范围(4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及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产品单元按照农药剂型划分为15个单元。具体单元、品种、规格及依据的标准见表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1.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应符合以下国家政策规定。 1.4.1 促进产业
4、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件,将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磷化锌、敌鼠钠盐、林丹、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部分工艺属于淘汰类目录。文件的具体限制内容和实施时间见表1注4。1.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工业20051191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制剂企业首上原药
5、时,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1.4.3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第164号)规定,原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品种时,需经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1.4.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表1中标注为危险化学品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6、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农药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农药产品实施细则;跟踪农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农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农药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7、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
8、:110021电 话:024-85869042 / 85869045-801 传 真:024-84859045-805电子信箱:联 系 人:楼少巍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86563511 86614761 86538058传 真:025-86530758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高巍、张晓强、顾爱国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0552传 真:021-52802555电子信箱:联 系 人:施
9、慧娟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邮政编码:330029电 话:0791-8331779 传 真:0791-8331779电子信箱:联 系 人:艾德平 巫民建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8118779 0531-88012257传 真:0531-88118790电子信箱:联 系 人:周加彦 祝建华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大郊亭桥东南角(朝阳区双井邮局239信箱) 邮政编
10、码:100022电 话:010-67754816 010-67753566传 真:010-67758480 010-67754816电子信箱:联 系 人:赵春波 王萍检验产品范围:除苏云金杆菌产品外的其余农药产品四川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地 址:成都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电 话:028-84470239/84470629传 真:028-884470629电子信箱:联 系 人:周磊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农药产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89232101/89232095传 真:023-89232095电子信箱
11、:S联 系 人:李沿飞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3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
12、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1中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同时填写“申请产品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明确申请产品的生产方式(生产、加工和分装)。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大于等于指标值的,如4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大于等于该指标值;申请任一发证范围内的规格可覆盖所有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某一具体指标值的,如1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仅对所指定的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多个具体指标值的,如10.0%、20.0%,申请其中任一规格可覆盖该产品的其它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